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評價與管理規定》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評價與管理規定》的通知
湘市監食〔2024〕23號
HNPR—2024—26004
各市州食安辦、教育(體)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評價與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評價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面推行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是促進和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有效手段。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食安辦發〔2023〕17號)文件精神,規范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學校食品安全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必須堅持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學校爭創、社會參與、典型帶動、整體提升的原則,通過不斷創新和示范引領,實現學校食品安全條件得到改善,自身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監管措施得到強化,“兩個責任”得到落實,社會共治得到推動,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滿意度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標。
第三條 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由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牽頭,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含幼兒園)和高校學生食堂。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組織專家分別制定《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2),并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見基礎上,適時修訂完善。
第六條 參加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創建的學校應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且均為學校在編人員,由學校發文任命;食堂委托第三方(有相應資質和管理經驗的餐飲公司,下同)經營管理的學校,學校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按要求履職,加強對第三方的檢查。
第七條 參加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創建的學生食堂以自營為主。采取承包或托管經營的學校必須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有關規定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嚴禁轉包或分包,要加強對承包方或托管方的監督管理,嚴格把好食品原料的采購驗收和加工制作關。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不設置特色檔口,高校食堂特色檔口食品原料采購應統一管理。
第八條 制定《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應以《學校食堂建設和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為基礎,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突出風險管理、社會認可和學校師生滿意度,評價指標內容包括:
資格審查。主要包括是否落實校長(園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持有有效許可證照、近三年無食品、飲水安全事件和違法行為處理記錄、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校園環境整潔、無蚊蠅滋生地、提供充足且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等方面要求。
人員管理。主要包括直接接觸入口食品人員、制水人員、水池清洗等人員的健康管理,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等方面要求。
宣傳培訓。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知識宣傳、人員培訓等方面要求。
學生食堂。主要包括學校食堂經營場所選址、布局、面積和食品安全保障的設施設備以及地面、排水、墻壁、門窗、天花板、采光照明、通風排煙等提出食品安全保障硬件要求,食品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日常管理、檔案管理、原材料的采購驗收、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有害生物控制。主要包括校園內有害生物孳生地治理及防鼠防蠅實施建設情況,如各種生活垃圾的治理、校園內及學校食堂蠅類、蟑螂、鼠類的密度及學校食堂防蠅和防鼠設施的建設。
校內食品店(超市)。主要包括食品銷售的設施設備、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自身管理等方面要求。
學校飲用水。主要包括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員,制定飲用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檔案。采用自建設施集中式供水(含管道直飲水)、二次供水的學校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管水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學校采購飲水機、管材管件、飲用水消毒劑、凈水劑、水處理材料、防護涂料、水處理設備等涉水產品時,應向供貨商索取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或產品衛生檢驗合格報告等衛生安全證明材料。
社會共治。主要包括相關部門、學生和學生家長等共同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
制定指標時,可根據風險高低和重要程度,確定否決項、關鍵項、鼓勵項和一般項。
第九條 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2)的有關要求,按照各自職能,指導轄區內中小學(含幼兒園)和高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三章 評價方式
第十條 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包括申報、市州級層面初評推薦、省級層面審核評價、公示公告四個階段。
第十一條 市州層面初評工作由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通過實地查看、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通過初評后,由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推薦參加省級審核評價。
第十二條 省級層面審核評價由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專家,按照評價細則和問卷調查綜合進行。
第十三條 對通過省級審核評價的學校,由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按程序進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條 在審核評價時,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嚴格本著寧缺毋濫的原則,嚴肅紀律,嚴格執行評價標準和程序,確保評價結果科學、客觀、公正。對不認真負責、導致評價結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提出申請。全省范圍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在自查自評達標的基礎上,自愿向當地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提出申報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申報表或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申報表(附件3);
(二)學校食品安全自查自評情況;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四)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市州層面初評推薦。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接到申報資料后,根據《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附件2),按照以下程序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初評推薦工作:
(一)資料審核。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申報學校的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審核合格的,安排現場審核評價。審核不合格的,終止評價工作。
(二)現場初評。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通過實地查看、查閱資料、詢問學生等方式,對資料審核合格的申報學校開展現場審核評價。
(三)推薦上報。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現場評價結果,向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上報湖南省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學校推薦名單,并提交以下推薦資料(一式3份):
1.湖南省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申報表或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申報表(附件3);
2.被推薦學校食品安全總體情況評價;
3.學校自查情況和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立的總結分析報告;
4.市州初評結果;
5.其他需要推薦的資料。
第十七條 省級層面評價公示。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省級推薦名單后,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相關專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審核評價工作。
(一)申報受理。由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相關的專業部門受理省級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申報資料并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初審合格的申報學校,報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現場審核評價。
(二)現場審核評價。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綜合審核合格的學校組織聯合專家組,嚴格按照《湖南省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標準化評價細則》開展現場評價。
(三)提出公示名單。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現場審核評價,對達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的學校,由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將學校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對市州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地方政府要制定專門政策、設置專項經費支持學校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將學校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本系統的年度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達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的學校要不斷完善,保持標準性和先進性,并在全省范圍發揮標準示范引領的作用。
第二十條 對達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組織對達到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的學校進行跟蹤評價。每年由學校進行自查,市州復查,省級抽查。對跟蹤評價發現問題的學校,將限期整改,約談學校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為建立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的長效機制,學校改變經營管理模式和經營場所的,由學校申請,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組織進行復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學校如果未能通過省級審核評價的,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報審核評價。連續兩年未通過的,暫停申報一年。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食安辦、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評價標準,開展本地區校園食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的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食安辦、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