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免責!28種情形不得追究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責任
各市場監管所,機關各股室,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
現將《江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江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和保障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有效防范執法風險,進一步調動和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勵行政執法人員擔當作為,提升系統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及《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履職盡責免責辦法(試行)》,結合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獎勵、行政裁決以及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市場監管系統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公職人員,參與行政執法活動的其他人員參照適用。
第四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系統依法行政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原則。
第六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監管執法職責,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時,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八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應當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條件,不得選擇性執法。
第九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或者妨礙公正執法的要求。
第十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下列情形,不認定為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不應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行政執法人員無權進行處置并已及時報告,或者已按上級命令緊急處置的;
(二)市場監管部門單獨無法實施監管,行政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已經依法報告、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已經依法履行本部門職責的;
(三)已依法依規將違法線索移送其他部門,其他部門拒絕接收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接收,導致違法行為未被及時處理的;
(四)因執行上級交辦的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定職責的任務,被有關部門認定超越職權等的;
(五)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六)因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方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或者難以作出正確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七)依據檢驗、檢測、鑒定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八)行政相對人未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在其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前,市場監管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除外;
(九)因出現新的證據,致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十)按照年度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檢查計劃和要求,已經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
(十一)因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客觀條件限制,未能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十二)發生的事故或者突發事件,與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
(十三)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依規查處、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或者違法啟用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十四)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十五)發現上級決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建議,上級不予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六)在商事主體登記過程中,已依法依規履行了“雙告知”職責,需依法取得后置許可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履行承諾,未依法取得后置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產生不良后果的;
(十七)因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無故拖延、拒不配合、妨礙執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致使在法定時限內無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十八)因當事人擅自轉移或者其他難以克服的因素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毀損滅失的;
(十九)因當事人過錯、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公正性,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對行政執法活動正當性予以合理說明的;
(二十)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已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二十一)事件產生的不良影響、負面輿情或者危害后果與市場監管部門履職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二十二)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依法對違法行為、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履行了法定職責,因當事人或者其他外部原因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輿情擴散的;
(二十三)在推動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過程中,符合上級政策,依法依規履行法定程序,但因經驗不足,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在創造性或者探索性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十四)按照上級決策部署,在“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進行容缺受理、容缺辦理,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十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難以克服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十六)行政管理相對人惡意報復,進行不實舉報,經查實無過錯的;
(二十七)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及時主動自行糾正或者經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已及時消除不良后果的;
(二十八)其他依法依規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雖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其執法過錯責任:
(一)能夠主動、及時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損失,阻止危害后果發生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責任案件調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一)因主觀原因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不及時查處重點領域違法行為,造成責任事故的;
(四)行政執法工作中,因主觀原因在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錯誤或者給予容錯免責處理后再次出現同樣失誤錯誤的;
(五)違反廉潔紀律,假公濟私、謀取私利的;
(六)因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影響江陵縣營商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追責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主觀過錯等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五條市場監管部門對發現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錯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執法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措施,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七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涉嫌違犯黨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同一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監察機關已經給予政務處分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單位介入調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有權機關、單位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追究、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執法裝備、后勤保障等。依法公正維護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誹謗、侮辱的,其所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相關賠償責任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其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因依法履職,本人或者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其所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公安機關予以保護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辦法不予追究責任的系統行政執法人員,除有明確規定外,在考核、考評、評先評優、干部選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系統行政執法履職免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