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我國是電動自行車生產、消費大國,社會保有量已達3.5億輛,2023年規模以上企業累計生產電動自行車4228萬輛,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群眾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電動自行車行業還存在著產業集中度不高、企業創新研發能力弱、質量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與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存在差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企業規范化發展,提升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編制了《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4月30日正式印發。
《規范條件》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質量、創新升級、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分為企業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與管理、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安全生產、勞動者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監督和管理、附則等9部分31條內容。《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申請條件、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監督管理、附則等5部分17條內容。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將依據電動自行車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開展復核,并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同時,還將組織專家對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并引導全行業學習借鑒已公告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切實加強技術創新、提升產品質量與標準化水平、規范自身生產經營行為,從而充分發揮優秀企業的模范帶頭作用,引領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力推動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4年第6號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企業規范化生產,強化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和《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
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
為推動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質量、創新升級、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為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選址應符合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用地標準。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環保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
(二)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要求,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所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三)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企業應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鼓勵對現有生產線進行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升級,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建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二、工藝裝備
(四)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金屬料件切割、彎曲、焊接、電泳設備或生產線,焊接自動化率達到70%以上,鼓勵采用自動焊接機器人。
(五)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塑料、金屬零部件自動化噴涂、烘干生產線,所有噴涂及烘干工序應設在獨立的封閉車間內,排放達到法律法規要求。確實無法自建噴涂、烘干生產線的企業,應在集團內部具有噴涂、烘干生產線的工廠生產。
(六)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裝配生產線,工序設置應滿足規模生產要求,應有車架上下碗組裝機等裝配設備,電動或氣動裝配工具應達到流水線上產品工藝設計總工位的70%。
(七)企業應具有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底盤測功機、車架振動試驗機、步入式環境試驗箱、磁粉測功機、絕緣耐壓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以及充電器、電池等零部件必要測試能力,設備原值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或所屬集團應具有循環充放電測試儀、涉水試驗池裝置、針焰試驗機、水平垂直燃燒測試儀、灼熱絲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應具有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互認協同充電等必要檢測能力。
三、產品質量與管理
(八)企業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整車產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在出廠、銷售前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企業應嚴格執行電動自行車產品速度、功率、電壓等防篡改軟硬件設計,鼓勵采用物聯網技術對篡改行為實時監控。
(九)企業生產或采購的充電器產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要求,并通過產品認證。
(十)企業生產或采購的鋰離子蓄電池產品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要求,其生產企業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生產或采購的鉛蓄電池產品的制造商應當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鼓勵企業使用的其他新型電池滿足相應的安全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十一)企業生產或采購的電動機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 2946)或《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GB/T 12350)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準。企業生產或采購的控制器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 2946)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準。
(十二)企業生產或采購的電線束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線束》(QB/T 5242)或高于該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標準。
(十三)鼓勵企業或所屬集團加大研發投入,針對消費者升級需求,發展輕量化、智能化、網聯化電動自行車產品,開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廣應用。企業或所屬集團每年自主開發車型不少于10款、研發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的2%。企業主要電動自行車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十四)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部門,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質量保障機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
(十五)鼓勵企業大力推動智能制造,提升現代化管理水平、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產品研發、生產運營、營銷管理、售后服務等環節數字化升級。企業應采用三維軟件進行造型設計,配備并使用ERP(企業資源計劃)、MES(生產執行系統)。企業生產或采購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應依標準進行編碼標識,推動電池信息溯源管理。
(十六)鼓勵企業參與電動自行車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建設綠色工廠,生產綠色設計產品,打造綠色供應鏈。鼓勵企業按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十七)企業應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提供老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加強廢鋰離子蓄電池規范回收利用宣傳,引導消費者規范安全移交廢鋰電池。鼓勵開展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監控管理。
五、安全生產
(十八)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安全生產、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消防安全條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格焊接、切割、消防控制室等特殊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管理;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含)以上。
(十九)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安全事故防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事故應對、火災逃生等應急演練。機械加工、焊接、噴涂、烘房、涂料及稀釋劑儲存庫、鋰離子電池儲存庫等易產生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二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應單獨設立,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視頻監控裝置以及消火栓、通風排煙設施和缺陷電池安全隔離裝置。存在拋光、打磨、拋丸等產生可燃性粉塵工藝的設備設施、除塵系統要符合《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六、勞動者權益保障
(二十一)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十二)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置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工作。鼓勵企業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二十三)鼓勵企業加強操作人員技能水平素養的提升,開展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引導符合條件的工人考取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七、消費者權益保障
(二十四)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售后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鼓勵企業建立完善國際銷售渠道。企業應將鋰離子蓄電池使用及回收風險在整車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予以說明。
(二十五)企業應加強經銷商管理,督促經銷商抵制提高蓄電池電壓容量、解除限速等違規篡改行為,為消費者提供規范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并提醒消費者安全使用鋰離子蓄電池等蓄電池產品。企業搭配電動自行車整車銷售或贈送的乘員頭盔應符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GB 811)要求。
八、監督和管理
(二十六)經企業自愿申請,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消防等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進行材料復核和現場查驗,對符合規范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
規范公告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
(二十七)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指導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
(二十八)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二十九)本規范條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不含電助力自行車)生產企業。
(三十)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執行。
(三十一)本規范條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