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砧板、托盤、分格餐盤等產品抽取樣品1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碗、盤、杯、鍋鏟、蒸籠等產品抽取樣品30個,其中20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刀、勺類等產品抽取樣品60個,其中40個作為檢驗樣品,20個作為備用樣品;一次性筷子(含筷頭)抽樣數量為200雙,其中100雙作為檢驗樣品,100雙作為備用樣品;非一次性筷子抽樣數量為100雙,其中70雙作為檢驗樣品,30雙作為備用樣品;雪糕柄、叉、簽等抽樣數量為600支,其中300支作為檢驗樣品,300支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12—2022 |
2 |
總遷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甲醛 |
GB 31604.48—2016 |
4 |
二氧化硫 |
GB 4806.12—2022 附錄A |
5 |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以五氯苯酚計) |
GB 4806.12—2022 SN/T 2204—2015 |
6 |
噻菌靈 |
GB 4806.12—2022 附錄B |
7 |
鄰苯基苯酚 |
GB 4806.12—2022 附錄B |
8 |
抑霉唑 |
GB 4806.12—2022 附錄B |
9 |
聯苯 |
GB 4806.12—2022 附錄B |
10 |
大腸菌群a |
GB 14934—2016 附錄B |
11 |
沙門氏菌a |
GB 14934—2016 附錄C |
12 |
志賀氏菌b |
GB 4789.5—2012 |
13 |
金黃色葡萄球菌b |
GB 4789.10—2016 |
14 |
溶血性鏈球菌b |
GB 4789.11—2014 |
15 |
霉菌b |
GB 4789.15—2016 |
注:a 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且不經過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竹木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應符合GB 14934—2016的規定,與食用、烹飪或者加工前需經去皮、去殼或清洗的食品接觸的竹木材料及制品除外。 b僅適用于執行GB/T 19790.2—2005的產品。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依據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等90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3年第15號)中的《竹木餐飲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