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shù)一般可使用隨機數(shù)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臺,其中1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氣密性 |
GB 16410—2020 |
2 |
熱負荷 |
GB 16410—2020 |
3 |
燃燒工況 |
離焰 |
GB 16410—2020 |
4 |
熄火 |
GB 16410—2020 |
5 |
回火 |
GB 16410—2020 |
6 |
燃燒噪聲 |
GB 16410—2020 |
7 |
熄火噪聲 |
GB 16410—2020 |
8 |
干煙氣中CO濃度(室內型) |
GB 16410—2020 |
9 |
溫升 |
GB 16410—2020 |
10 |
熄火保護裝置 |
GB 16410—2020 |
11 |
結構的一般要求 |
燃氣導管 |
GB 16410—2020 |
12 |
燃燒器的熄火保護裝置 |
GB 16410—2020 |
13 |
熱效率 |
GB 30720—2014 GB 16410—2020 |
14 |
耐熱沖擊 |
GB 16410—2020 |
15 |
耐重力沖擊 |
GB 16410—2020 |
注:1. 溫升的檢驗項目為GB 16410—2020中表3序號1; 2. 熄火保護裝置的檢驗項目為GB 16410—2020中5.2.8.1 b)。 |
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zhí)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guī)則
3.1依據標準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氣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氣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現(xiàn)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fā)現(xiàn)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玩具等15種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2年第17號)中的《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