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4頂,其中2頂作為檢驗樣品,2頂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結構 |
殼體a |
GB 811—2022 |
緩沖層b |
GB 811—2022 |
佩戴裝置 |
GB 811—2022 |
2 |
視野 |
GB 811—2022 |
3 |
護目鏡 |
GB 811—2022 |
4 |
表面摩擦力 |
GB 811—2022 |
5 |
固定裝置穩定性 |
GB 811—2022 |
6 |
佩戴裝置強度 |
GB 811—2022 |
7 |
吸收碰撞能量c |
GB 811—2022 |
8 |
耐穿透c |
GB 811—2022 |
注:a 殼體不測5.1.2.2.b),5.1.2.2.d)反光材料只測總面積和左、右、后三個方向可見; b 緩沖層只測5.1.3 b); c 環境前處理采用低溫。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811—2022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童車等76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2年第19號)中的《電動自行車頭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