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表1 抽取樣品數量
序號 |
產品種類 |
抽樣數量 |
檢驗樣品數量 |
備用樣品數量 |
備注 |
1 |
汽車回復反射器 |
12只 |
6只 |
6只 |
/ |
2 |
汽車及掛車后牌照板照明裝置 |
4套 |
2套 |
2套 |
/ |
3 |
除汽車回復反射器和汽車及掛車后牌照板照明裝置以外的產品 |
2套 |
1套 (左、右兩側各1只為1套) |
1套 (左、右兩側各1只為1套) |
如產品不分左右側或只有一側的,則隨機抽取4只,其中2只為檢驗樣品,另外2只為備用樣品。 |
2 檢驗依據
表2 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配光性能 |
GB 4599—2007 6 GB 4660—2016 6 GB 5920—2019 6 GB 11554—2008 5 GB 15235—2007 6 GB 17509—2008 7 GB 18408—2015 6 GB 18409—2013 6 GB 18099—2013 6 GB 21259—2007 6 GB 23255—2019 6 GB 25991—2010 6 GB/T 30036—2013 7 GB/T 30511—2014 5 |
2 |
光度性能 |
GB 11564—2008 5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599—2007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
GB 4660—2016 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
GB 5920—2019 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
GB 11554—2008 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
GB 15235—2007 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
GB 18408—2015 汽車及掛車后牌照板照明裝置配光性能
GB 18409—2013 汽車駐車燈配光性能
GB 18099—2013 機動車及掛車側標志燈配光性能
GB 21259—2007 汽車用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
GB 23255—2019 機動車晝間行駛燈配光性能
GB 25991—2010 汽車用LED前照燈
GB/T 30036—2013 汽車用自適應前照明系統
GB/T 30511—2014 汽車用角燈配光性能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0年第36號)中的《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