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醫療設備賄賂鏈--法辦案中的堅守與感悟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通訊員 原創文章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王志剛 ) 作為一名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人員,參與查辦這起醫療機構商業賄賂案件,讓我對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有了更為深刻地認識與感悟。這不僅是日常執法,更是關乎公眾利益守護和醫療市場環境凈化的關鍵舉措。
一、案件梳理
2023年9月7日,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門關于印發2023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衛醫急函〔2023〕75號)文件要求,對某醫院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醫院在采購熱敏膠片時要求供應商無償提供醫療用熱敏打印機。根據案件線索于9月10日對供應商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展開調查,檢查發現供應商與2家醫院簽訂的熱敏膠片采購合同中竟存在給醫院無償提供打印機的情況,費用支出明細表還赫然記錄著向某醫院科室負責人贈送大衣、請客吃飯等不當支出。經調查,2022—2023年期間,該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向兩家醫院銷售了大量熱敏膠片。
二、法律條款適用分析
辦案人員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案中,當事人向醫院免費提供打印機以及向醫院科室負責人贈送大衣、請客吃飯的行為,符合該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業賄賂行為,如未依法如實入賬且以謀取交易機會為目的,將被視為違法行為。例如,在醫藥行業商業賄賂案例中,某醫院檢驗科主任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錢財,幫助特定公司中標,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例如,根據相關報道,全國共查處醫藥衛生領域商業賄賂案件790件,1160人涉案,涉案金額高達5701萬元。
2.參考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60號《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條規定:“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財物,即現金及實物,涵蓋經營者為購銷商品,以宣傳費、贊助費等名義,或報銷費用等方式,向對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財物。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第五條規定,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本案中,當事人的所有行為均在賬外秘密進行,完全符合商業賄賂的法定構成要件。
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有責任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可追溯的資料,并且必須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本案中:當事人未按規定披露贈送醫療設備的行為,導致采購臺賬信息不完整,涉嫌偽造交易記錄,這種行為可能涉嫌商業賄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4.根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醫療設備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嚴禁醫療機構與中標企業或其代理人串通,以各種名義向企業索要回扣、返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案中,無償提供打印機實質上是為獲取膠片采購訂單而采取的變相返利手段,這符合《辦法》中關于‘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范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本案中:當事人通過贈送設備的方式,影響了兩家醫院在采購過程中的決策,從而構成了惡意串通的行為。
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商業賄賂所涉及的財物,不僅包含金錢和實物,還涵蓋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例如提供房屋裝修服務、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以及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其免費提供的醫用熱敏膠片打印機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根據2007年5月28日下發的中治賄發〔2007〕4號《關于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行為包括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或接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以獲取交易、服務機會、優惠條件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具體而言,商業賄賂涉及提供、接受商業贊助或旅游、考察等活動;提供、收受會員卡、消費卡(券)、購物卡(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車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紅利;以及通過賭博,或假借促消費、宣傳費、廣告費、培訓費,顧問費、咨詢費、技術服務費、科研費、臨床費等名義給予、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執法人員判定當事人免費提供醫用熱敏膠片打印機的行為,因其屬于可用金錢直接衡量的財產性利益,故被判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同樣,贈送大衣及請客吃飯等行為,也被視為以金錢或實物形式進行的商業賄賂。
7.根據衛健委發布的通知(衛規財發〔2007〕208號),各級政府、行業和國有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療器械集中采購。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副司長于德志在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強調,任何醫療機構不得規避集中采購,以確保采購行為的規范性和醫療器械的質量。任何醫療機構不得規避集中采購。然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通過免費提供醫用熱敏膠片打印機的方式以換取醫用熱敏膠片,這種行為或涉嫌構成商業賄賂,畢竟,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嚴禁采用財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實施賄賂,以圖達成銷售或購買商品之目的。
三、證據鏈閉合要點
1.財務證據:當事人費用支出明細中明確記載“贈送大衣、請客吃飯”,盡管涉及金額尚未明確,但該行為性質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其他手段’情形。
2.交易數據:在兩年間,涉案醫院通過銷售醫用膠片累計收入達到1,348,750元,而贈送的設備價值占銷售總額的近30%,這種銷售與贈送的模式可能涉嫌存在利益關聯。
3.證人證言:醫院科室負責人的履職記錄與當事人商業務往來時間高度重合,形成“權錢交易”閉環。
四、“無償提供設備”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的定性分析
醫院要求當事人無償提供熱敏打印機的行為,被界定為商業賄賂。在探討其構成要件時,從主觀角度看,醫院此舉隱晦地暗示無償提供打印機是交易達成的前提,透露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客觀層面,供應商為了爭取交易機會,不得不無償提供打印機,這一舉動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扭曲了正常的商業交易秩序。這種行為在本質上無異于直接給予財物的賄賂行為,均系采取不正當方式干預交易進程,進而侵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益。
法律解釋路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第七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第七條,商業賄賂中的‘財物’不僅包括現金和實物,例如房屋裝修、車輛、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還涵蓋了可以折算為貨幣的其他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
本案中:根據相關案例,無償提供價值255,000元的打印機屬于“實物性財物”,并且與膠片銷售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這種行為已被監管機構認定為商業賄賂。例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度藥械十大典型案件中,涉案金額最高達到1.378億元。此外,2012年查處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涉案金額高達2.1億元,進一步凸顯了非法經營和商業賄賂行為的嚴重性。
五、法理分析與相關案例
從法理角度看,商業賄賂行為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市場本應是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舞臺,而商業賄賂通過不正當手段使行賄者獲得交易機會,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在本案例中,當事人為圖謀進入某醫院市場,不惜向醫院及其器械采購負責人饋贈免費的打印機、大衣,并宴請相關人員,最終落得商業賄賂之名,遭受法律的嚴厲制裁。當事人不擇手段地爭奪交易機會,此舉嚴重破壞了醫療市場的正常秩序,使其陷入混亂。此類案例猶如警鐘長鳴,告誡我們必須對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施以重拳,以確保市場的公平正義得以彰顯。
類案對比參照:
(1)浙江省某醫療器械公司案(2021)浙03行終356號):向醫院免費提供CT機配套設備獲刑,法院認定這種“設備捐贈”實際上是一種為謀取交易便利而支付的對價。
(2)國家醫保局通報案例(2022年第4號):某醫藥企業以“學術推廣費”名義向醫生返利,這種行為被市場監管總局視為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
六、案件辦理的難點突破
1.證據轉化技巧:通過對‘費用支出明細’中‘贈送大衣、請客吃飯’等模糊支出的深入剖析,結合膠片銷售數據建立關聯分析模型,并輔以嚴格的財務審計手段,我們成功捕捉到異常資金流動的線索。
2.技術賦能監管:組成聯合調查組,聯合本局財務人員及第三方財務機構,對供應商相關財務賬目資料及合同文本進行語義分析,通過對比‘設備投入’、‘設備支持’、‘技術服務’等高頻關鍵詞與實際服務內容,揭示了其中的違法違規事實。
3.“一案雙查”,紀法貫通:在辦理此案中,辦案人員第一時間以告知函的形式,將案件的調查情況及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第一時間告知了駐局紀檢組。然而,執法人員在移交程序銜接方面發現了若干問題,1.在于移送范圍的界定模糊不清:關于哪些行政處罰案件線索應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盡管存在原則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行為是否歸屬‘黨員涉嫌違紀’或‘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及犯罪’的范疇,常引發理解上的分歧。例如,某些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與違紀行為的界限較為模糊,這使得是否應將其移送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2.移送時機缺乏統一性:既有按個案進行移送的情況,也有按時段進行移送的情況,由此造成了移送標準的缺失與程序上的混亂。實際操作中,行政執法機關常因日常執法繁重,未能及時移送個案,或時段劃分把握不一,進而致使線索移送延遲,對后續處理造成了不利影響。3.移送途徑存在梗阻:按黨員及監察對象的管理權限進行平級移送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遭遇了諸多挑戰與障礙。不同地區、部門間管理權限層級復雜,常因移送對象管理權限認定模糊,從而造成了移送受阻,推諉扯皮現象屢見不鮮。
通過辦案經歷,我深刻認識到醫療器械商業賄賂的本質是“權力尋租”與“資本圍獵”的結合,正如在醫療器械融資租賃領域所揭露的腐敗案件所示,以及國家市監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那樣。作為執法人員,必須跳出“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既要精準適用法律條文,更要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行業生態,通過完善監管機制、強化技術賦能、推動社會共治,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方、警示行業”的執法效能,作為行政執法人員,我們肩負著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眾利益的重任。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加強對各類商業賄賂行為的監管,以實際行動守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