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著豪華“外衣”的“偽酸奶”案件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通訊員 原創文章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王志剛 ) 食品安全是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的問題焦點,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雖已過去,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仍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保持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近期,在針對校園及醫院周邊食品經營場所的檢查中,發現部分商家銷售的標稱“酸奶”的產品標簽存在嚴重問題。這些產品披上了豪華的“外衣”,并大肆使用“酸奶”字樣進行宣傳,然而配料表卻揭露了真相:其主要原料并非牛奶,而是水、白砂糖、食品添加劑及少量乳粉,此舉嚴重誤導了消費者,尤其是那些對食品安全辨別能力較弱的學生和病患群體。現就以“偽酸奶”為例分析如下:
一、解剖豪華“外衣”,明晰法律責任邊界。
1.讀懂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里的,“酸奶”的定義,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乳》(GB 19302—2010)規定,酸奶是以生乳(牛乳、羊乳等)為原料,經殺菌、發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乳制品,而在檢查中發現的“偽酸奶”原料為乳粉,未經殺菌、發酵,實質是風味飲品、含乳飲料的產品。
2.讀懂食品標簽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判斷食品標簽是否合規,判斷食品標簽是否合規時,應著重考慮其合規性、真實性及完整性三個關鍵維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且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食品標簽標識,規定了基本要求,其中第3.4條明確規定,食品標簽必須真實、準確,禁止采用虛假、夸大其詞或易導致消費者誤解、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手段進行介紹,同時也不得通過字號大小或色差等設計手法誤導消費者。第3.5規定,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通則第4.1.2食品名稱的4.1.2.1規定,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該標準4.1.2.3規定,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3基本要求,第3.1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食品的名稱應當標明食品的真實屬性。
具體到涉案“酸奶”,其生產原料均不是生乳,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乳》(GB 19302—2010)規定,且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突出使用“酸奶”字樣,來強調和介紹食品的屬性,一是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二是使消費者誤解這個“酸奶”就是生乳做的,三是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由乳粉混合制作的“偽酸奶”混淆。
二、法律定性分析
涉案食品的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能讓消費者誤解的文字、圖片介紹食品,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在案件討論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涉案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3.4、3.5、4.1.2.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本人認為: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原則,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就適用條款而言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就涉案產品是兜底條款,是普通條款,涉案產品通過“酸奶”等名稱暗示產品性質,但實際成分與國家標準嚴重不符,構成典型的標簽欺詐,其內在的違法行為在于通過虛假的標簽誤導消費者,使食品與標簽內容嚴重不符,因此涉案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并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乳制品標簽違規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更關乎公共健康與市場公平。通過完善標準、嚴格執法、提升消費者鑒別能力,方能遏制行業亂象,保障“酸奶”等名稱回歸其營養本質,維護特殊消費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