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依法嚴肅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一、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年內因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三、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涉及10輛以上車輛的;
四、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4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