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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4)摘要

發布時間:2025-04-2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瀏覽量:
  2024年,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努力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實現新突破、再上新臺階。本年度報告從全國法院2024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個法律適用問題。
  一、專利案件審判
  1.專利權評價報告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的定性
  【案號】
  (2024)最高法民再244號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證據之一,但涉案專利的有效性仍應當依據專利授權文本及行政部門的生效決定進行判斷。在專利權人依據有效專利提起侵權訴訟的情況下,不能僅因專利權評價報告對涉案專利作出不符合法定授權條件的否定結論,就認定該權利人不具有行使訴權的基礎,進而裁定駁回其起訴。
  2.關聯案件的專利侵權判定協調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740號
  【裁判要旨】
  對于相同的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專利權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權抗辯,關聯案件的認定應當保持一致,防止出現裁判沖突。即使被訴侵權人在一審判決后未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也可以依據另案生效裁判中有關同樣的抗辯事由成立的認定,依法改判認定被訴侵權人的有關抗辯同樣成立。
  3.附履行條件判決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號】
  (2024)最高法知民終370號
  【裁判要旨】
  1.對于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侵權訴訟判決前未能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履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條件。如,將專利權利人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判項履行的前提條件,并對期間的債務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2.對于附履行條件的判決,可以同時判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在判項履行條件成就后,自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至履行條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即單倍利息);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作出后已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的處理
  【案號】
  (2024)最高法知民再1號
  【裁判要旨】
  1.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的執行行為不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無效宣告決定對生效的專利侵權判決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有關執行款一般應由執行法院在執行回轉程序中責令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孳息,人民法院也可視情在再審判決中責令返還。
  2.對于涉及多個被訴侵權人的專利侵權判決,如果由于不同被訴侵權人的賠償義務執行時間不同導致對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適用結果不同,違反公平原則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5.仿制藥申請人于專利信息登記前作出一類聲明的處理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3號
  【裁判要旨】
  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于規定期限內正確登記專利信息,但仿制藥申請人于專利信息登記前已先行作出一類聲明的情況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有機會在合理期限內要求仿制藥申請人及時申請變更其聲明類型。如仿制藥申請人申請將其一類聲明變更為四類聲明,或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申請變更,或申請變更為其他錯誤聲明,則對于專利權利人提起的藥品專利鏈接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
  6.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件中藥品技術方案發生變更的處理
  【案號】
  (2023)京73民初855號
  【裁判要旨】
  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以藥品審評審批部門審查藥品能否獲批上市的技術方案作為確定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審理依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應當及時、如實向人民法院說明對判斷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有影響的技術方案變更情況,否則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7.用途專利發明人身份的認定
  【案號】
  (2022)蘇05民初925號
  【裁判要旨】
  用途發明專利是基于已知的化合物,發現其新的用途而形成的發明創造,其核心并不在于已知化合物本身,而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的發現和應用。如果“老藥新用”發明構思的提出在研發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提出發明構思、對具體技術方案的形成或實質性改進以及階段研發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均可列為發明人。
  8.使用環境特征的認定和侵權判斷
  【案號】
  (2022)滬73知民初223號
  【裁判要旨】
  對使用環境特征的認定可以根據涉案專利的發明名稱、發明主題、權利要求中有關安裝等關系的描述,并結合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在考慮被訴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關使用環境特征時,不要求被訴侵權產品必然具有與使用環境特征相關的構件,只要被訴侵權產品能夠適用于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即可。
  9.對違反社會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類發明創造不應授予專利權
  【案號】
  (2023)最高法知行終2號
  【裁判要旨】
  1.專利制度旨在保護能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發明創造。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并無實質益處的所謂“發明創造”,不應獲得專利保護。對包括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在內的具體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均應當以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為基礎。
  2.司法實踐中,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倡導和弘揚符合時代要求和人民群眾公認的社會公德。即使某種祭祀用品不屬于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10.專利無效審查口審程序中權利要求刪除式修改的接受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870號
  【裁判要旨】
  專利無效審查口頭審理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修改后的部分權利要求不能接受時,應當允許專利權人刪除當前權利要求書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權利要求,而以其余可接受的權利要求為審查基礎。無論有關刪除系專利權人當庭口頭提出還是書面提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般應予接受;當庭未提交替換頁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內補交替換頁,則可視為專利權人未依法修改權利要求,并據此作出相應處理。
  11.是否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672號
  【裁判要旨】
  若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綜合考慮專利視圖、使用狀態圖以及一般常識,該外觀設計專利附圖所示外觀設計仍然存在多種設計可能的,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文件未能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二、商標案件審判
  12.認定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需要考慮的因素
  【案號】
  (2024)最高法民再21號
  【裁判要旨】
  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被訴侵權商品是否具備使用地理標志商標的條件,即商品來源于某特定產地;二是被訴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三是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及特定品質產生混淆誤認。
  13.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民再218號

  【裁判要旨】
  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需要平衡好商標在先使用人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對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如果在先使用雖早于商標申請日,但晚于商標注冊人的使用時間,且有證據證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明知或應知等情形的,不宜認定在先使用抗辯成立。
  14.景區名稱正當使用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民再123號
  【裁判要旨】
  對于僅將標識用于指代景區名稱,或用于說明、描述該景區具有的相關內容和特點,未超出必要限度,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并不會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屬于對該標識正當、合理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15.有證據證明侵權獲利時應優先根據侵權獲利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案號】
  (2023)最高法民再178號
  【裁判要旨】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的適用順序,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應優先適用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以及合理許可費用作為計算方式。只有在實際損失、侵權獲利以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賠償。
  16.零售服務與“替他人推銷”服務是否構成類似的判斷
  【案號】
  (2022)蘇民終356號
  【裁判要旨】
  商品銷售者向終端消費者提供的零售服務,從目的、內容、方式、對象來看,與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具有高度類似性。在提供零售服務的過程中,未經授權使用與第35類“替他人推銷”商標相同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17.藥品商標侵權案件中標識貢獻率的計算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案號】
  (2021)蘇05民初437號
  【裁判要旨】
  1.藥品商標侵權案件中,應綜合考慮藥品領域的宏觀發展趨勢、消費者購買藥品的微觀視角、進入特定藥品行業的不同門檻、原研藥和仿制藥的技術區分以及藥企本身的知名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涉案標識對被控侵權藥品利潤的貢獻率。
  2.被訴侵權人作為權利人的股東且屬于同行業經營者,在結束持股關系后,在相同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權利人商標近似的標識進行使用,且在行政判決已認定該商標應予無效宣告后仍未停止被控侵權行為,所涉藥品屬于高警示、易混淆藥物,侵權行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屬于商標法規定的“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18.以商品外觀申請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判斷
  【案號】
  (2024)最高法行申5449號
  【裁判要旨】
  以商品外觀形式申請的訴爭商標,如申請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通過其實際使用行為,已經使相關公眾能夠將訴爭商標作為一個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而不僅僅為商品外觀,則訴爭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
  19.商標注冊損害他人在先域名權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行再244號
  【裁判要旨】
  認定訴爭商標注冊損害他人在先域名權,需要同時滿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冊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并且訴爭商標與該域名相同或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域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宣傳和使用證據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實依據。
  20.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適用
  【案號】
  (2024)最高法行再88號
  【裁判要旨】
  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時,不宜僅憑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即認定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對于能夠證明其申請訴爭商標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或者已經將商標實際投入商業使用,且申請訴爭商標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的,則一般不宜認定訴爭商標構成該條所指情形。
  21.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行再51號
  【裁判要旨】
  訴爭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規范商品名稱,但其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本質上屬于同一商品,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屬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的,可以認定構成對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訴爭商標注冊后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上述認定。
  22.游戲直播平臺的行為是否構成“替他人推銷”服務的認定
  【案號】
  (2024)京行終6099號
  【裁判要旨】
  游戲直播平臺利用自身流量與用戶資源優勢,通過游戲直播、提供游戲下載及論壇、組織推廣活動等方式,對合作游戲進行了宣傳推廣,從而提升合作游戲的下載量及充值量,并以此獲得游戲收入分成的行為,可以認定系為他人銷售商品或服務提供了策劃、宣傳,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3.實用藝術作品可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案號】
  (2023)最高法民再40號
  【裁判要旨】
  對可能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造型或設計,當事人可以選擇著作權法保護,也可以選擇專利法中的外觀設計予以保護,保護的重點各有不同。當主張著作權保護時,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現有制度安排,應對其主張的作品是否符合美術作品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具備獨創性的實質要件進行判斷,無需在美術作品之外另行確立作品類型,也無需對獨創性另行提出要求。
  24.計算機軟件的發行權權利用盡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1460號
  【裁判要旨】
  1.計算機軟件必須與特定硬件配套使用的,權利人配套銷售硬件及計算機軟件,可視為以交付有形載體形式發行軟件,可以視情適用發行權權利用盡原則。買受人支付合理對價后,獲得相應軟件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所有權,有權自己使用或者轉讓他人使用。權利人對前述軟件使用范圍、轉售等的限制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買受人及從該買受人處合法受讓軟件原件或者復制件的第三人不當然具有約束力。但該買受人或者第三人除為實現合法使用目的外,不得擅自復制軟件,亦不得在轉讓軟件原件或者復制件后,再行使用軟件復制件。
  2.限定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主要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以修改后的軟件作為主要交易標的的情形。如果交易的主要標的物為硬件,軟件僅為配合硬件使用,因配套使用的硬件交易而使修改后的軟件所有權一并發生轉移的,一般不需要取得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
  25.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案號】
  (2019)京73民初1376號
  【裁判要旨】
  判斷美術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通常應以普通觀察者的角度,考慮美術作品的視覺形象特征,在構成要素、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上對美術作品所體現的藝術造型表達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如果二者在整體上僅存在細微差異,以致于出現普通觀察者除非刻意尋找差異,否則會傾向于忽略這些差異的情形,則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在進行比對的權利畫作與侵權畫作均數量較多的情況下,可將全部涉案畫作進行整體考量,同時結合作者的創作經歷、創作方法、創作風格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26.中途退出影視作品劇本創作是否享有編劇署名權的認定
  【案號】
  (2020)京0108民初39696號
  【裁判要旨】
  中途退出影視作品劇本創作的編劇是否能就該影視作品享有編劇署名權,應當結合其所簽訂編劇合同的約定、影視作品是否使用該編劇創作劇本的獨創性內容以及使用比例是否對影視作品具有實質性貢獻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編劇合同未就解除后編劇署名權的行使進行明確約定時,如影視作品使用該編劇創作劇本獨創性內容的比例達到對該影視作品實質貢獻的程度時,應當認定該編劇享有編劇署名權。
  27.車載系統內容提供主體著作權侵權認定
  【案號】
  (2023)京0491民初11731號
  【裁判要旨】
  視頻平臺運營方應對其車載端應用網絡服務器中的侵權視頻提供行為,承擔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責任。車載系統軟件的運營方參與了視頻平臺車載端應用的上線、展示和推廣,并提供了套餐服務的,是涉案作品提供行為的參與者、獲益者,應依法與視頻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28.實施算法統一聚合行為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
  【案號】
  (2022)滬0115民初29412號
  【裁判要旨】
  在認定視頻分享平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幫助侵權中,應注意區分技術本身的中立性與技術應用的非中立性。平臺將大量侵權短視頻以權利作品為聯結點,整理至某一話題、分類,再統一呈現給所有用戶的行為,內含平臺的主觀意圖。實施該算法統一聚合行為將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并進而影響對其是否構成應知的認定。
  29.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
  【案號】
  一審:(2024)浙0192民初1587號
  二審:(2024)浙01民終10332號
  【裁判要旨】
  1.當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服務時,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應綜合考量服務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侵權事實的明顯程度、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避免損害的替代設計的可行性與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權責任的承擔對行業的影響等因素,動態地調整過錯的認定標準,將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控制在與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合理程度。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只有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30.網盤服務商直接侵權與采取必要措施的認定
  【案號】
  (2022)粵民再59號
  【裁判要旨】
  1.云存儲服務商所采用的“相同文件合并存儲”技術并不改變作品的來源。判斷云存儲服務商是否替代第三方向用戶提供了所下載的作品,應查明作品下載過程中云盤與第三方網絡節點之間有無真實的作品內容數據傳輸。作品內容數據完全由第三方網絡節點向云盤傳輸的,云盤為下載工具,不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
  2.對于用戶分享侵權作品的行為,云存儲服務商應采取阻止涉案侵權行為繼續、阻止其他與涉案侵權行為相同的行為繼續、預防發生與涉案侵權行為相同行為的必要措施。對于非熱播的、侵權不嚴重的作品,斷開侵權鏈接并且屏蔽侵權鏈接所指向文件的“分享”功能,基本可以達到前述阻止以及預防的效果。
  四、競爭案件審判
  31.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民終418號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字號”,應以使用被訴侵權字號的起始時間點作為基準,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判斷。被訴侵權人已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號的,可以視為在先字號的市場知名度已經及于被訴侵權人。
  32.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整體判斷和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
  【裁判要旨】
  1.對于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挖取其他企業人才及技術資源而引發的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作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如果被訴侵權人在明顯短于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內即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而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此時因侵權可能性極大,應當進一步減輕技術秘密權利人對于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證明負擔,直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被訴侵權人否認其實施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2.為有效制止和震懾侵權并增強裁判的可執行性,人民法院在確定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時,既可以根據權利人對停止侵害責任承擔的具體主張,必要時也可直接依職權確定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 要在充分考慮受保護權益的性質和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特別是侵權行為的現實危害狀態以及未來繼續侵權可能性的基礎上,重點考慮采取有關具體措施對于保護該權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執行性等因素。
  3.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停止侵害技術秘密的具體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關產品,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的相關產品;未獲真正權利人的同意,侵權人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利用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申請的相關專利,包括惡意放棄專利權;在人民法院監督或者權利人見證下銷毀侵權人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持有或控制的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關載體或者將其移交技術秘密權利人;以公告和/或內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有關員工、關聯公司及可能獲知涉案技術秘密的上下游廠商等積極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決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業內部知識產權合規運營作出明確指引;將相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術秘密權利人處離職至侵權人及其關聯公司處工作的有關員工、侵權人及其關聯公司其他所有負責或者參與相關研發工作的人員(含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可能獲知涉案技術秘密的上下游廠商,并與其簽署保守涉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
  4.為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判決的威懾力等因素,對判決所涉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一并予以明確,有關計付標準可視情按日或月等期間計算或者一次性定額計算。
  33.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
  【裁判要旨】
  1.如被訴侵權人基于其在先實施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已非法獲取和使用了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被訴侵權人有再次實施行為,而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的,可以認定權利人有關被訴侵權人繼續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主張成立。
  2.員工在原單位任職期間,通過配偶等案外人隱名持股的方式設立公司并參與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該員工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如計算機軟件與特定數據具有唯一對應關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訴侵權人存在使用特定數據的情形,則可一并認定其同時使用了該計算機軟件。
  4.沒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怠于主張權利或者放任侵權行為的,對于被訴侵權人以訴訟時效為由,主張僅計算起訴之日前三年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搶票軟件行為不正當性的認定
  【案號】
  (2024)京0101民初4607號
  【裁判要旨】
  搶票軟件利用技術手段,為目標平臺的用戶提供不正當搶票優勢,破壞了平臺的購票規則,損害了平臺的競爭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35.數據使用行為不正當性的認定
  【案號】
  (2023)滬0114民初13000號
  【裁判要旨】
  權利人取得用戶的同意收集、使用、整理和存儲相關信息,并聚集形成了以平臺用戶信息、作品內容信息為基礎的數據集合,其就相關數據享有包括合法控制、使用、經營等權能在內的財產性權益。被訴侵權人擅自通過技術手段獲取非公開數據并在自行運營的網站展示,借此開展有償交易服務,其獲取及使用此類數據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且有違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具備不正當性。
  36.技術秘密非公知性的認定
  【案號】
  (2022)鄂01知民初707號
  【裁判要旨】
  技術信息每單個步驟或部分參數已經存在于公共領域,但作為多個步驟及參數結合的整體技術方案并未在本行業內眾所周知的,仍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認定是否構成技術秘密,應嚴格依據技術秘密構成要件予以審查,而非借以專利法中對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創造性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判。
  37.技術中立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
  【案號】
  (2024)渝0192民初2546號
  【裁判要旨】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經營者以技術中立作為抗辯事由的,應當以技術使用方式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作為判斷標準。中立性技術的使用突破網絡平臺用戶意愿及繞過網絡平臺技術設置,具有不正當性;經營者應證明其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否則應認定其具有主觀過錯,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38.涉聯合抵制交易的縱橫交錯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653號
  【裁判要旨】
  數個經營者合謀抵制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時,通常不僅需要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協議,還需要通過聯合上、下游經營者的縱向安排來保障或者強化聯合抵制這一反競爭效果的實現,該種縱向安排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所實施的聯合抵制交易行為的重要內容或者手段,一般不影響該聯合抵制交易行為構成橫向壟斷協議行為的認定。
  39.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司法審查標準
  【案號】
  (2024)京73行初5180號
  【裁判要旨】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并非以禁止為首選的救濟手段,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作出處理決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的,應評估該方案是否具備有效性、可行性、及時性,繼而評判其是否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40.品種同一性的舉證義務和鑒定方法的審查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1362號
  【裁判要旨】
  1.對授權品種與被訴侵權品種進行同一性鑒定或者檢測時,品種權人對用于鑒定或者檢測的被訴侵權品種待測樣品和授權品種對照樣品均應當盡力、勤勉舉證,善盡合理注意義務,確保來源清晰、保存規范、送檢過程真實可信,符合鑒定或者檢測要求。
  2.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對于品種同一性鑒定的分子標記方法是否科學可靠,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特定植物品種的分子標記檢測法尚未建立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參照適用其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出鑒定意見,如果其鑒定方法能夠科學精準地區分不同品種,具有足夠的科學依據和可重復性,則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證據之一。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41.布圖設計保護客體和已投入商業利用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2133號
  【裁判要旨】
  1.布圖設計圖樣中雖不含有源元件,但展示了有源元件與線路的三維配置關系,從而能夠明確其與有源元件的接口,且在使用其他標準化元件時即能夠實現相應的電路功能的,可以認為該布圖設計屬于“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屬于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客體。
  2.布圖設計完成以后確需通過測試流片以檢查和驗證性能,但委托制造含有該布圖設計的芯片的次數和數量明顯超出測試流片所需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權利人關于該布圖設計未投入商業利用的主張不予支持。
  七、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42.移送管轄應受應訴管轄的限制
  【案號】
  (2024)最高法民轄152號
  【裁判要旨】
  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外,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且應訴答辯的,即使受訴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
  43.反禁訴(執)令的頒發條件
  【案號】
  (2024)最高法知民終914、915號
  【裁判要旨】
  標準實施者針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中國法院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向域外法院申請禁訴(執)令,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就此向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中國法院提出反禁訴(執)令申請后,人民法院經初步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許可談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承諾,而標準實施者在許可談判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并意圖不當妨礙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中國法院行使推進案件審理和裁判執行的正當程序權利的,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的反禁訴(執)令申請,依法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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