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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 知識競賽試題

發布時間:2024-08-22    來源:中國品牌質量網    瀏覽量: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知識競賽試題
 

  一、單選題(31道)

  1.甲公司接受某網絡平臺商家乙公司的刷單請求后,自行組織員工,利用計算機模擬手機客戶端操作的方式,虛假下單采購商品,并使用網絡采購的空包物流單號發送空包裹,欺騙網絡平臺取得交易記錄。關于兩公司的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

  A、甲和乙都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B、甲和乙都構成商業混淆行為

  C、甲存在欺詐行為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乙構成虛假

  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D、甲和乙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但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2.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首先應遵循的原則是(D)。

  A、誠信 B、公平 C、平等 D、自愿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條:鼓勵和支持經營者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下簡稱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商業道德。)

  3.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適用哪個規定?(D)

  A、《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D、《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4.《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規定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時間自作出處置措施之日起計算,不少于(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六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為的規范管理,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時間自作出處置措施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三年。)

  5.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D)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A、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B、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C、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D、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三)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6.甲公司系一家互聯網信息公司,未經搜瓜網運營方同意,劫持搜瓜網數據,在用戶訪問搜瓜網時,頁面會自動跳轉至甲公司所投放的廣告頁面。對于甲公司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A、構成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行為或服務行為。

  B、適用網絡避風港原則,不承擔責任。

  C、構成詆毀商譽行為。

  D、甲公司應為其投放的虛假廣告導致的消費者損失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7.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App,通過收集用戶上傳的共享單車的訂單信息破解了市面上幾乎所有共享單車的開鎖解鎖程序。消費者在該App注冊后,可以免費使用各品牌的共享單車,至2023年12月共有60%的用戶每天僅通過該App使用其他平臺共享單車。對于該公司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哪一項?(D)

  A、混淆行為

  B、商業賄賂行為

  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D、網絡不正當競爭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8.甲和乙共同成立了A公司和B公司,兩家公司都是網絡直播平臺。在A公司注冊的用戶,在B公司充值后可以利用B公司提供的直播助手,虛增商家在A公司直播間觀看直播的人數。丙公司在A公司注冊賬號,開設直播間進行帶貨。為提升直播間人氣,指使員工張某用了B公司的直播助手,大幅提升丙公司在A公司直播間觀看人數,從而吸引大量真實客戶進直播間買東西,盈利100萬元。對此,丙公司屬于哪種行為?(B)

  A、丙公司構成混淆行為

  B、丙公司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C、丙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D、丙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

  9.平臺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六條,未按規定保存信息,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C)處罰。

  A、《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

  B、《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按規定保存信息,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10.甲開發廣告屏蔽軟件,可屏蔽某播放網站加載廣告并又招商播第三方的廣告。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C)

  A、甲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B、甲開發屏蔽廣告軟件僅為一項技術手段,因技術無罪,所以不構成違法行為。

  C、某播放網站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按照甲獲取的利益確定賠償金額。

  D、某播放網站調查甲行為所支付的所有費用應由甲賠償。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經營者,攔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及頁面,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攔截、屏蔽非法信息,頻繁彈出干擾用戶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11.《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自(C)施行。

  A、2023年1月9日

  B、2023年9月1日

  C、2024年9月1日

  D、2024年10月1日

  (2024年5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公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2.(A)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組織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

  A、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B、國家知識產權局

  C、公安部

  D、工商管理總局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組織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

  13.下列哪一行為屬于經營者利用網絡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關系。(B)

  A、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

  B、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C、仿冒他人經法定程序獲得的外部標識。

  D、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業標識導致市場混淆的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本規定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14.經營者不得采取(D)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A、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B、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C、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D、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二)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15.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哪種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B)

  A、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B、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

  C、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D、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四)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16.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A)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A、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

  B、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C、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

  D、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下列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三)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

  17.下列哪一行為屬于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實施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C)

  A、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B、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C、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D、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二)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18.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下列哪一因素是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B)

  A、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

  B、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

  C、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

  D、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二)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

  19.下列哪一行為屬于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以下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C)

  A、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

  B、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

  C、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

  D、限制交易對象、銷售區域或者時間、參與促銷推廣活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以下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三)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20.以下哪種方式屬于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D)

  A、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

  B、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C、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D、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三)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21.以下哪一情形不屬于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B)

  A、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B、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C、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D、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屬于前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22.甲和從事互聯網行業的乙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用戶在搜索某關鍵詞時,將甲的幾個鏈接排在丙公司的前面,后被丙公司得知。據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A、甲的行為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B、甲的行為屬于混淆行為

  C、甲的行為屬于合理利用網絡資源

  D、甲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3.下列哪一情形屬于平臺經營者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D)

  A、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

  B、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

  C、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D、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24.經營者利用網絡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B)處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四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利用網絡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25.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依照(C)規定,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A、《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違法所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26.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利用網絡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C)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A、3倍 B、4倍 C、5倍 D、6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7.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B)的罰款。

  A、二十萬元以下

  B、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C、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下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8.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勢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B)的罰款。

  A、三百萬元以下

  B、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C、一百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9.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的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C)罰款。

  A、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下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妨害、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0.平臺經營者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A)的罰款。

  A、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B、五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下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1.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單位妨礙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A)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A、五萬元以下

  B、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十萬元以下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多選題(共19道)

  1.《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主要立法依據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參考答案:B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鼓勵創新,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下列屬于經營者利用網絡實施混淆行為的是():

  A、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

  B、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C、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

  D、使用他人游戲界面的圖標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本規定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五)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六)通過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七)其他利用網絡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3.經營者不得采取( )方式,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A、小程序推介

  B、直播帶貨

  C、熱搜榜單

  D、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一)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二)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三)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4.經營者不得實施()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A、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B、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

  C、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D、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一)虛假交易、虛假排名;(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四)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六)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八)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九)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十)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5.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行為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A、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B、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C、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

  D、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下列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一)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二)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三)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四)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6.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和名譽,包括相關公眾對該經營者的()等方面的評價。

  A、資信狀況 B、商業道德

  C、技術水平 D、經濟實力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本條所稱的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和名譽,包括相關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評價。)

  7.影響用戶選擇,包括違背用戶()等。

  A、意愿和選擇權

  B、增加操作復雜性

  C、破壞使用連貫性

  D、習慣

  參考答案:ABC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前款所稱的影響用戶選擇,包括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等。)

  8.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A、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

  B、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C、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D、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參考答案:ABC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二)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三)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9.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可以綜合考慮的因素有():

  A、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

  B、不兼容行為是否針對特定對象,是否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C、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使用該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第三方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D、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兼容行為會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二)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三)不兼容行為是否針對特定對象,是否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四)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使用該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第三方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五)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六)不兼容行為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七)是否有正當理由。)

  10.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A、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B、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

  C、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D、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參考答案: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以下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一)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二)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三)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11.以下()情形不屬于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是:

  A、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B、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

  C、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限制

  D、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參考答案:AB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屬于前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三)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12.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A、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

  B、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

  C、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

  D、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二)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三)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五)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13.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A、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B、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C、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

  D、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二)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三)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四)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14.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的因素有():

  A、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使用

  B、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

  C、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D、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是否不合理減少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使用;(二)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四)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是否不合理減少;(五)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六)行為頻次、持續時間;(七)行為影響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等;(八)是否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15.對于新型、疑難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派專家觀察員參與協助調查。專家觀察員可以依據自身()等,對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建議。

  A、專業知識

  B、業務技能

  C、實踐經驗

  D、工作能力

  參考答案:ABC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條:對于新型、疑難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派專家觀察員參與協助調查。專家觀察員可以依據自身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實踐經驗等,對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建議。)

  1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保證()執法。

  A、嚴格 B、規范 C、公正 D、文明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組織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17.《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條所稱的財務包括現金、物品、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等其他財產權益。

  A、禮券 B、基金 C、股份 D、債務免除

  參考答案:ABC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勢。

  前款所稱的財物,包括現金、物品、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禮券、基金、股份、債務免除等其他財產權益。)

  18.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的,妨害、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處()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的罰款。

  A、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BC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妨害、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9.平臺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費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的罰款。

  A、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D、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AD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判斷題(20道)

  1.《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2024年5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錯)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商業道德。(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條:鼓勵和支持經營者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下簡稱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商業道德。)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網絡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問題,聯合查處重大案件,協同推進綜合治理。(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網絡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問題,聯合查處重大案件,協同推進綜合治理。)

  4.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涉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涉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5.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應當保存有關記錄的時間不少于二年。(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六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為的規范管理,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時間自作出處置措施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三年。)

  6.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利用網絡實施混淆行為。(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 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7.《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所稱商品聲譽,是指商品在質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譽度和知名度。(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四款:本條所稱的商品聲譽,是指商品在質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譽度和知名度。)

  8.影響用戶選擇,包括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破壞使用連貫性等。(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前款所稱的影響用戶選擇,包括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等。)

  9.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10.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經營者,攔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及頁面。攔截、屏蔽非法信息,頻繁彈出干擾用戶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除外。(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經營者,攔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及頁面,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攔截、屏蔽非法信息,頻繁彈出干擾用戶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除外。)

  11.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12.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13.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不屬于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14.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費用。(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費用。)

  15.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因素不包括行為頻次、持續時間。(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六)行為頻次、持續時間;)

  16.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可以由實際經營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可以由實際經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17.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證據進行取證、固定,對財務數據進行審計。(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基于案件辦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證據進行取證、固定,對財務數據進行審計。)

  18.經營者違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罰。(對)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19.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20.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錯)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簡答題(10道)

  1.經營者實施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商業宣傳,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情形,但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的具體情形指哪些?

  參考答案:(一)虛假交易、虛假排名;(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四)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六)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八)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九)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十)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

  2.請列舉網絡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本規定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行為包含哪些?

  參考答案:(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五)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六)通過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七)其他利用網絡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

  3.經營者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包含哪些情形?

  參考答案:(一)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二)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三)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經營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

  4.經營者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包含哪些情形?

  參考答案:(一)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二)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三)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四)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5.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包含哪幾種情形?

  參考答案:(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二)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三)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6.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可以綜合考慮哪些因素?

  參考答案:(一)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兼容行為會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二)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三)不兼容行為是否針對特定對象,是否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四)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使用該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第三方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五)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六)不兼容行為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七)是否有正當理由。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7.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有哪些?

  參考答案:(一)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二)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三)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8.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哪些情形不屬于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

  參考答案:(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三)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9.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包含哪些情形?

  參考答案:(一)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二)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三)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五)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10.平臺經營者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包含哪些情況?

  參考答案:(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二)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三)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四)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五、論述題(10道)

  1.根據網絡競爭行為復雜多變的特點,《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類提煉梳理明確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參考答案:一是明確了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對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熱點問題進行規制,著力消除監管盲區。二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細化,列舉了流量劫持、惡意干擾、惡意不兼容的表現形式及認定因素。三是對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歧視待遇等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同時設置兜底條款,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新行為提供監管依據。

  2.如何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參考答案:判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使用;(二)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四)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是否不合理減少;(五)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六)行為頻次、持續時間;(七)行為影響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等;(八)是否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3.認定經營者存在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的行為,可以從哪些情形認定,應當適用什么條款進行處罰?

  參考答案:《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一)虛假交易、虛假排名;(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四)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六)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八)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九)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十)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罰。

  4.如何認定經營者存在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的行為?

  參考答案:應當按照《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一)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二)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三)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經營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的行為。

  5.如何認定經營者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參考答案:應當按照《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下列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一)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二)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三)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四)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運營者以及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與經營者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6.如何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參考答案:應當按照《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兼容行為會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二)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三)不兼容行為是否針對特定對象,是否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四)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使用該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第三方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五)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六)不兼容行為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七)是否有正當理由”的規定,判定經營者是否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的行為。

  7.認定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需要從哪些方面入手?

  參考答案:執法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調查:一是是否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二是是否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三是是否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8.《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認定“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需要特別注意什么?

  參考答案:需要特別注意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例外情形,即:(一)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三)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如果經營者的行為屬于上述例外情形,則不能認定其行為屬于《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9.如何認定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下列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參考答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綜合判定:(一)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二)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三)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五)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10.判定平臺經營者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應當從哪些方面入手?

  參考答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判定:(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二)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三)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四)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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