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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試題

發布時間:2024-08-22    來源:中國品牌質量網    瀏覽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試題
 

  1.單選題

  1.合伙企業成立日期,為(D)日期

  A、合伙協議簽訂日期

  B、登記機關受理日期

  C、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是否登記決定的日期

  D、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2.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A)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A、十五日

  B、十五個工作日

  C、三十日

  D、三十個工作日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應當經其他合伙人(D)份額以上同意;未經同意的,其行為無效。

  A、1/2以上

  B、2/3以上

  C、4/5以上

  D、全部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D)責任。

  A、行政處罰

  B、刑事法律

  C、民事補償

  D、民事賠償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A)執行事務合伙人事務的情況。

  A、監督

  B、代行

  C、參與指導

  D、臨時替換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事務的情況。)

  6.合伙企業對其債務的清償,以下清償方式表述正確的是( C )

  A、以其全部財產;

  B、先追溯合伙人財產,再以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C、先以其全部財產;

  D、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申請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7.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 )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D )

  A、可以,不得;

  B、可以,可以;

  C、不得,可以;

  D、不得,不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8.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B )責任。

  A、無限責任;

  B、無限連帶責任;

  C、不承擔責任。但債務有延續狀態的,對入伙后延續或新增的債務承擔責任;

  D、按合伙協議約定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條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

  9.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 B)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退伙情形,( D )為退伙生效日。

  A、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日;

  B、合伙人會議召開日;

  C、合伙企業通知債權人日;

  D、退伙事由實際發生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的,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1.下列哪個組織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B )

  A、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的專業機構;

  B、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C、進行商品零售和批發業務的大賣場;

  D、開展美容美發業務的服務工作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中( B )

  A、可以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B、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C、可以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D、不做特別標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13.(D )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A、有限責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合伙企業;

  D、特殊的普通合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14.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為( C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A、沒有限制;

  B、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C、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D、兩人以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15.有限合伙企業里應當有(A )個普通合伙人。

  A、至少一個;

  B、兩個以上;

  C、無須;

  D、不少于一半人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16.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不同的是(D)

  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貨幣出資;

  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實物出資;

  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D、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17.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責任。( A )

  A、補繳,違約;

  B、補繳,補繳;

  C、違約,補繳;

  D、違約,違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18.有限合伙企業由(B)執行合伙事務。

  A、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

  C、按合伙協議執行;

  D、全體合伙人一致指定的事務執行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19.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B )

  A、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B、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普通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D、普通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0.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

  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B、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1.以下說法正確的是(D )

  A、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不得同合伙企業以外的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B、普通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22.以下說法錯誤的是(D )

  A、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普通合伙人出質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D、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2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B)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24.下列說法錯誤的是(D )

  A、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B、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

  D、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25.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 )。( A )

  A、解散,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B、解散,解散;

  C、按合伙協議約定執行,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D、辦理變更登記并標明“特殊的有限合伙”字樣,解散。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2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 C)。

  A、該筆交易無效;

  B、該筆交易不得對抗該第三人;

  C、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D、該有限合伙人自有財產份額不足以承擔債務的,該有限合伙企業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27.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A )

  A、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C、應當對該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D、應當對該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2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D)承擔責任。

  A、 不;

  B、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

  C、 與其他有限合伙人同等;

  D、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七條。)

  29.“個人喪失償債能力”是(B)的法定退伙情形。

  A、 有限合伙人;

  B、 普通合伙人;

  C、 不構成法定退伙情形;

  D、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30.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B)。

  A、 當然退伙;

  B、 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C、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作為其退伙情形;

  D、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九條。)

  31.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C )

  A、 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依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

  B、 作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應當依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

  C、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依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

  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D)承擔責任。

  A、 不;

  B、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

  C、 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

  D、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33.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C )

  A、 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執行;

  B、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 普通合伙人可以轉為有限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人不得轉為普通合伙人;

  D、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

  34.合伙企業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A )時間的,應當解散。

  A、 30日;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一年。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35.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 C )進行清算。

  A、普通合伙人;

  B、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C、 清算人;

  D、全體合伙人。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3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 )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B)

  A、10 45 30 45;

  B、 10 60 30 45 ;

  C、30 60 30 45 ;

  D、30 60 45 45。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37.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B)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A、10;

  B、15;

  C、30;

  D、60。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九十條規定。)

  38.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A、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合伙企業注銷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自然消亡;

  D、合伙企業注銷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失。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39.以下說法錯誤的是(D )

  A、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B、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C、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40.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D )。

  A、按比例支付;

  B、先繳納罰款;

  C、先繳納罰款、罰金;

  D、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2.多選題

  1.訂立合伙協議,應當遵循的原則有(ABCD)

  A、自愿

  B、平等

  C、公平

  D、誠實信用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2.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ACD),承擔社會責任。

  A、法律、行政法規

  B、民俗民約

  C、社會公德

  D、商業道德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3.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ABCD)等文件。

  A、登記申請書

  B、合伙協議書

  C、合伙人身份證明

  D、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批準文件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內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4.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資方式,以下表述正確的是(ABCDE)

  A、勞務

  B、實物

  C、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

  D、貨幣

  E、土地使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5.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ABCD)

  A、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B、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企業的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C、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D、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違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6.合伙企業財產包括(CD)

  A、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B、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C、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D、合伙人的出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7.由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有哪些義務性規定(ABCD)

  A、定期報告事務執行情況

  B、定期報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

  C、定期報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

  D、不得私吞私分合伙收益,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8.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并經全體合伙人()的表決辦法。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BD)

  A、按合伙人出資比例表決;

  B、按合伙人人數比例表決;

  C、過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D、過一半人數通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9.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哪些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ACD)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B、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

  C、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D、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E、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0.《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人競業禁止和保護合伙企業利益的規定有(ABCD)

  A、合伙人不得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D、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11.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的,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BCD)

  A、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

  B、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C、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定條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

  D、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定條件為該合伙人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的,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12.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ABCD )

  A、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C、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13.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ABCDE )

  A、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D、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14.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可以將其除名( ABD )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

  D、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1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 AB )

  A、貨幣;

  B、實物;

  C、勞務;

  D、信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16.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承擔虧損的方式,以下正確的說法有( ABCD )

  A、虧損分擔比例,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B、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C、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

  D、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17.關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以下說法錯誤的是(AC )

  A、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為一人的,在執業活動中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B、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為數人的,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其他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D、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執行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或其他債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8.以下關于合伙企業名稱說法,正確的有(ABC )

  A、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B、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D、法律另有規定的,合伙企業名稱可以標明“有限”字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19.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了需要符合《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哪些事項(ABCDE )

  A、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B、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C、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D、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E、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20.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BD)

  A、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

  B、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

  C、普通合伙人認繳的出資數額;

  D、有限合伙人認繳的出資數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3.判斷題

  1.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形式。(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應當制定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條 合伙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

  3.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

  4.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數,為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有兩個以上合伙人。該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上最高限制沒有作出規定。)

  5.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合伙企業成立后,因繼承死亡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或者合伙人本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發生的合伙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情形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6.設立合伙企業各合伙人須認繳或實繳出資。(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7.有限合伙企業的,在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8.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修改或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修改或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所指的除外規定,主要是指該法第二章第五節規定的依法退伙的例外情形。)

  10.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錯)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1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錯)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14.《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表決權的一般規則,采取的是以合伙人的人數為標準,即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均有同等的表決權。(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15.合伙企業對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不得采取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16.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17.合伙企業的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先位要求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提是合伙企業財產不能清償,合伙人有連帶無限承擔償付債務的義務。)

  18.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按照該條規定,書面入伙協議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企業不能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相反規定。)

  19.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做出。自除名決議做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0.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不影響退伙,但應待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4.簡答題

  1.《合伙企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2.《合伙企業法》對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時合伙人自愿退伙,規定了哪些情形下可以退伙?

  參考答案:(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3.《合伙企業法》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期限時,合伙人自愿退伙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參考答案:(1)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2)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法定退伙情形做了哪些規定?

  參考答案:(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5.《合伙企業法》對除名退伙做了怎樣的程序規定和被除名人的異議權規定?

  參考答案:程序規定:(1)除名必須發生法定事由或情形;(2)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名決議必須書面形式,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異議權規定: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財產份額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該合伙人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根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2)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其財產份額由繼承人繼承受讓。(3)發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4)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關于法定退伙和第五十條關于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財產份額的處理規定。)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哪類企業類型?

  參考答案: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8.《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是怎樣的?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9.《合伙企業法》中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參考答案:(1)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2)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3)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10.《合伙企業法》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替代賠償措施做了哪些規定?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11.《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人數做了怎樣的規定?

  參考答案: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12.《合伙企業法》為了區分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并明示其企業形式,在各類合伙企業的名稱標注上做了哪些要求規定?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13.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了需要符合《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規定了應當載明哪些特別事項?

  參考答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14.在普通合伙人適格性的規定上,哪些社會組織形式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參考答案: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

  15.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僅剩普通合伙人,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5.論述題

  1.《合伙企業法》中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補繳義務,為何規定有所不同?

  參考答案: 《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未規定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因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直接影響的是合伙企業的經營條件,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并不受影響,全體合伙人都必須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法律無需強制其承擔補繳義務,可以通過削減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追究該合伙人的違約責任或者將該合伙人除名等方式加以解決。

  有限合伙人同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同。由有限合伙企業的性質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不僅是合伙企業能否正常經營、合伙目的能否達到的經濟基礎,更重要的是構成有限合伙人的責任界限,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將直接影響企業的運行,并影響到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為了避免給給厲害關系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對于沒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對待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處理,而是首先應要求其承擔補繳義務。

  2.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上,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分工區別?

  參考答案: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換句話說,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其義務是向合伙企業出資,將出資作為合伙企業財產交給普通合伙人進行經營和管理;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資很少或者不出資,其主要義務是利用自己的能力執行合伙事務,管理合伙企業財產。這是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一個重要區別。

  3.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在利潤分配上有何不同?結合其特點分析原因。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因分析:(1)普通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合伙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合伙人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這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

  (2)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只對合伙企業投資,并分享合伙收益、承擔合伙風險。在有的有限合伙企業中,特別是在風險投資領域,企業的投資回報周期很長,有限合伙人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不能從合伙企業獲得收益;普通合伙人雖然也沒有利潤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獲得事務執行報酬,因此《合伙企業法》原則上不允許有限合伙企業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的,則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執行。

  4.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與本企業之間是否可以交易《合伙企業法》做了怎么的不同規定?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這是由普通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可以同自己進行交易,則不可避免帶來道德風險。因此除非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事務,因此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不會產生普通合伙企業中存在的道德風險,也不會損害合伙企業及其他合伙人的第一,法律對此是允許的。

  5.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競業禁止方面的規定有何不同?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就不會發生代表合伙企業與其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的企業爭奪商業機會的情況,因此,該法隊有限合伙人不做競業禁止的限制。但這只是賦予了有限合伙人一項權利,如果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仍要受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競業禁止的約束。

  6.《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了如何的不同規定?

  參考答案:普通合伙企業強調人合性,所有合伙人是基于相互信賴走到一起的,若隨便允許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通過行使質權進入合伙企業成為合伙人,不僅對合伙企業不利,也違背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因此,《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質財產份額是限制的。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不同,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只要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仍然存在于企業,嚴格意義上講具體的有限合伙人是誰對有限合伙企業來說影響不大。因此對有限合伙人出質財產份額不做嚴格規定。但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質財產份額的,仍要受該法第二十五條的約束。

  7.《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作了如何的規定?

  參考答案:《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企業,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有限合伙企業,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參考答案: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9.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參考答案: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也會發生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的情形。對自愿退伙和除名退伙的,法律沒有做特別規定,但對法定退伙問題上,由于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的特點,做了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規定。包括四種情形:(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該法第七十八條)

  10.請論述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與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其合伙人資格的處理規定有何不同。

  參考答案: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依據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其辦理退伙結算,退還的貨幣或者實物由該合伙人的繼承人依法進行繼承或者由該合伙人的權利承受人承受。

  該法第八十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1.請簡述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和限制條件。

  參考答案:有限合伙人退伙時,辦理了退伙清算,已經對其權利義務進行了清理。但是有限合伙企業的運行是連續性的,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當時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仍然是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承擔債務責任。但是這一責任是受到限制的:(1)僅限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對基于其退伙后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2)承擔責任僅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

  12.請論述《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參考答案: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3.合伙企業解散的,其清算人如何產生?

  參考答案: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哪些事務?

  參考答案: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5.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解決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參考答案: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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