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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試題

發布時間:2024-08-21    來源:中國品牌質量網    瀏覽量: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試題
 

  一、單選題

  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僅銷售

  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D)備案。

  A.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B.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C.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D.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

  銷售的(C)。

  A.需要變更許可事項

  B.需要另行備案

  C.不需要另行備案

  D.需要在許可事項后加括號標注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3.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

  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B)。

  A.備案繼續有效

  B.備案自行失效

  C.備案自始無效

  D.自動取消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4.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C)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十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C)。

  A.需要變更許可事項

  B.需要另行備案

  C.不需要另行備案

  D.需要在許可事項后加括號標注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6.(D)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A.省級

  B.市級以上地方

  C.省、自治區、直轄市

  D.縣級以上地方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7.(D)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A.省級

  B.市級以上地方

  C.省、自治區、直轄市

  D.縣級以上地方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8.(C)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A.省級

  B.市級以上地方

  C.省、自治區、直轄市

  D.縣級以上地方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9.(D)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A.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B.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

  C.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

  D.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10.(D)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A.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B.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

  C.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

  D.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11.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B)

  A.在經營項目中注明

  B.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C.在經營項目中另行標注

  D.在經營項目中顯著標注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12.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B)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十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1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A)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十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1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D)。

  A.申請人無需補正

  B.自審核期屆滿之日起即為受理

  C.自申請人提交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D.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15.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A)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五日

  D.十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16.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B)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日

  D.十五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決定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A)日。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日

  D.十五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18.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A)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A.五個工作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日

  D.十五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9.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B)

  年。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20.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C)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A.五日

  B.十日

  C.五個工作日

  D.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2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D)日內組織聽證。

  A.十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二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22.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B)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A.十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二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2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主要設備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D)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二十個工作日

  D.三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五項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2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B)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A.六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

  B.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

  C.三十個工作日

  D.六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5.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C)。

  A.進行重新審查

  B.進行現場檢查

  C.進行現場核查

  D.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26.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對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D)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二十個工作日

  D.三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未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C)起計算。 A.原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之日

  B.許可申請受理之日

  C,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

  D.取得延續許可之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28.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許可證,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B)內予以補發。

  A.十日

  B.十個工作日

  C.十五個工作日

  D.二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29.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C)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

  A.五日

  B.十日

  C.五個工作日

  D.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0.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C)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A.五日

  B.十日

  C.五個工作日

  D.十個工作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3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A)的規定給予處罰。

  A.《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B.《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C.《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D.《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2.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B)罰款。

  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在展銷會舉辦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D)的規定給予處罰。

  A.《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B.《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C.《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D.《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在展銷會舉辦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C)的規定給予處罰。

  A.《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B.《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C.《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

  D.《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5.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備案信息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信息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A)罰款。

  A.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未按照規定提交備案信息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信息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6.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備案,處(D)罰款。

  A.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備案,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7.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A)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A.一

  B.二

  C.三

  D.五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38.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B)罰款。

  A.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C)罰款。 A.一萬元以上十十萬元以下

  B.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被許可人在(C)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A.一

  B.二

  C.三

  D.五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4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D)

  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A.一

  B.二

  C.三

  D.五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多選

  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ABCD)

  A.銷售食用農產品

  B.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C.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D.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2.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哪幾種。(ABC)

  A.食品銷售經營者

  B.餐飲服務經營者

  C.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D.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項目分為哪三類。(ABD)

  A.食品銷售

  B.餐飲服務

  C.食品制作

  D.食品經營管理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ABD)

  A.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B.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C.有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哪些材料。(ABCD)

  A.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B.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C.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D.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6.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中,哪些屬于許可事項。(ABD)

  A.經營場所

  B.主體業態

  C.住所

  D.經營項目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并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屬于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于許可事項。)

  7.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ACD)

  A.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B.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

  C.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D.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8.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發生下列哪些情形,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ABCD)

  A.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B.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C.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D.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9.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下列哪些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ABD)

  A.食品經營許可頒發

  B.食品經營許可證備案

  C.食品經營許可證撤銷

  D.監督檢查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備案情況、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信用風險高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10.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ABCD)

  A.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高的。

  B.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C.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D.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高的;

  (二)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C)。申請人在(D)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A.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B.三年

  C.給予警告

  D.一年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B),處(C)罰款。 A.給予警告

  B.撤銷許可

  C.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1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B);逾期不改的,處(D)罰款。

  A.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B.責令限期改正

  C.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4.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A)罰款;情節嚴重的,處(D)罰款。

  A.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D.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5.食品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A);逾期不改的,(C)。

  A.責令限期改正

  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給予警告

  D.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16.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A)罰款;情節嚴重的,處(B)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D)罰款。

  A.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D.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食品經營者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A);逾期不改的,處(D)罰款。

  A.責令限期改正

  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給予警告

  D.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8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A)、(B)和(C)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A.法定代表人

  B.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C.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D.主要責任人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被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9.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A);逾期不改的,處(D)罰款。

  A.責令限期改正

  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給予警告

  D.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0.食品經營者從事(AB)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A.解凍、簡單加熱、沖調

  B.組合、擺盤、洗切

  C.冷加工糕點

  D.冷葷類食品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三、判斷

  1.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2.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需要另行備案。(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3.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需要備案。(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4.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6.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不可以復選。(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7.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必須有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冷葷類食品制售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9.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可以復選。(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無需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許可證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對)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12.核查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現場核查后,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13.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無需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4.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

  15.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時,需要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16.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7.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等管理工作。(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等管理工作。)

  18.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者展示其電子證書。)

  19.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可以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20.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對)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擬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備案人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信息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備案人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簡答

  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2.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5.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具備哪些條件,承擔哪些責任?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哪些情形發生變化后,食品經營

  者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二)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六)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7.何種情形下,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8.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應如何處理?但是,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高的;

  (二)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但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未升高的;

  (二)增加經營項目類型,但增加的經營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被已經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涵蓋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9.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有何后果?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10.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如何處罰?

  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論述

  1.某熟食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沒有冷食類項目,在門店制售拍黃瓜,是否應當被處罰?

  參考答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同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理由如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餐飲服務者提供冷食類食品制售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當事人僅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情況下制售拍黃瓜,應當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進行處罰,也就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但是,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對“拍黃瓜”這類的簡單食品制售可以簡化許可,且當事人已經取得了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可以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在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下,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因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2.《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在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修訂了哪些內容?

  參考答案:一是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辦法》第五條、第六章作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專門條款和章節,明確備案范圍、備案主體資質要求和備案信息公示等內容。

  二是調整有關許可事項為報告事項。將原辦法中“從事網絡經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和“經營場所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的兩項許可事項,調整為報告事項。《辦法》第十六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報告情況。

  三是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辦法》第十三條明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行政機關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復印件。《辦法》第二十條明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申請變更、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免除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法》第三十二條作為救濟性條款,提出對未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延續申請許可的,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四是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優化許可工作流程,壓減現場核查、許可決定等工作時限。將許可法定時限從原定的至多30個工作日壓縮至至多15個工作日。

  五是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辦法》第九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過讓數據多跑路,減少企業跑動次數,提高服務企業水平,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

  3.請論述《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修訂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參考答案:市場監管總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始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破解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更好地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簡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強化風險分級防控,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進一步增強食品經營許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學、嚴格監管水平,推動實現審批更簡、服務更優的政務和營商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4.《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在統籌發展和安全,優化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方面作出了哪些改進?

  參考答案:一是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持續健康發展。將《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中的“允許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食品經營許可”納入《辦法》中,第十三條明確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二是聚焦企業反映的堵點難點問題。《辦法》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辦法》第十四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同時,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辦法》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等五種情形,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三是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類別及項目。《辦法》第十一條將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在食品經營項目中單獨設立食品經營管理類,并明確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在餐飲服務類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和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另外,《辦法》第六十二條明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進一步規范了“散裝食品”的定義,明確未經食品生產者預先定量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根據需要對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進行拆包銷售或進行重新包裝后銷售的食品,均納入散裝食品的范疇。

  四是調整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標注。為管控風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提出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等特殊規定,《辦法》第十一條增加從事食品批發銷售,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的要求。

  五是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強化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在《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許可條件的人員要求中,明確需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規定。

  5.《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相關法律責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補充?

  一是科學細化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法律責任。《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設定了從輕、減輕、免于處罰的情形。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除許可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設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備案信息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信息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備案,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強化柔性執法手段使用。把責令限期改正作為主要處罰手段,對可以改正的違法行為,多采用責令限期改正的柔性處罰手段。《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均作出了先責令限期改正,再處罰的規定。

  6.《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提出什么要求

  參考答案:《辦法》對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明確了新要求,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只能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店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不能進行網絡銷售;醫療機構、藥店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食品銷售的規定。這次《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又新增規定,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7.《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其重點內容包含什么?

  參考答案:《辦法》共9章66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適應改革發展需求。《辦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增設專章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具體要求;在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壓減許可辦理時限,并將部分按照許可管理的情形調整為報告,釋放改革紅利。

  二是聚焦落實“四個最嚴”,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辦法》結合行業發展、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和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情形,將實踐中容易導致責任落空且有迫切監管需要的連鎖總部、餐飲服務管理等納入經營許可范圍,并從風險管控角度,增加并細化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基層呼聲期盼。《辦法》重新梳理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和主體業態分類,并對每一類別分別明確了具體分類情形以及許可和監管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要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設置不同幅度的罰則,對于可以改正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責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8.請論述《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參考答案:一是適應食品經營許可改革新形勢新精神。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優化許可程序,實現全程電子化。同年10月,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2021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中“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必要及時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經營安全監管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適應食品經營行業創新高質量發展的新需要。近年來,食品經營領域發展迅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食品經營行業顯示出與“互聯網+”深度融合趨勢,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等新興業態發展方興未艾,新型技術發展進一步助推食品經營模式多樣化。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為前提,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持續健康發展,促進食品經營行業高質量發展,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時進行修訂,以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三是適應地方食品經營安全監管的新需求。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各地認真落實許可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要求開展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有力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與此同時,現有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部分經營項目還需進一步優化,食品連鎖經營總部、食品經營管理類企業、食品經營新業態許可條件設定和要求還不明確等。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有效解決基層日常許可工作面臨的困惑和瓶頸。

  9.《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主要解決了什么社會熱點問題?

  參考答案:一是《辦法》聚焦企業反映的堵點難點問題,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

  二是《辦法》明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進一步規范了“散裝食品”的定義,明確未經食品生產者預先定量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根據需要對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進行拆包銷售或進行重新包裝后銷售的食品,均納入“散裝食品”的范疇。

  三是《辦法》結合行業發展、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和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情形,將實踐中容易導致責任落空且有迫切監管需要的連鎖總部、餐飲服務管理等納入經營許可范圍,并從風險管控角度,增加并細化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10.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性及影響

  論述要點: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之一。這一管理辦法通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加強監管,確保食品從生產到銷售全過程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保障消費者健康。

  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有助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許可或備案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承諾遵守食品安全法規,這促使其建立起對食品安全的責任心和信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制度,可以加強食品市場監管。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規對食品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行為,有效減少食品安全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實施促進了食品行業的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企業為了獲得經營許可或備案,需要提升生產環境、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這有助于整個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升整體食品安全水平。

  總結: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在保障食品安全、落實企業責任、加強監管、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維護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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