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試題
一、單選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是在哪一年發布的?(B)
A. 1980年
B. 1990年
C. 2000年
D. 2010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號發布)
2.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制定依據是什么?(C)
A. 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規定
B. 各省的標準化法規
C.《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D. 各行業的標準化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3. 國家標準化事業的發展應該納入哪個級別的計劃?(C)
A. 企業級
B. 地方級
C. 國家級
D. 國際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4. 國家鼓勵采用哪種類型的標準?(C)
A. 國內標準
B. 地方標準
C. 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D. 企業內部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5.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包括以下哪項?(C)
A. 市場調研
B. 產品銷售
C. 制定標準
D. 客戶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6.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哪項職責不包括在條例中?(D)
A.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B. 指導地方標準化工作
C. 組織實施標準
D. 管理國家財政預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7. 國家標準的制定由哪個部門統一審批、編號、發布?(C)
A. 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B. 行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C.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D. 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8. 強制性標準不包括以下哪項?(D)
A. 藥品標準
B. 食品衛生標準
C. 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D. 企業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9.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將會怎樣?(C)
A. 繼續有效
B. 需要更新
C. 自行廢止
D. 轉為推薦性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10.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怎樣?(B)
A. 停止生產
B. 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
C. 等待政府制定標準
D. 繼續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11.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時,(D)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A. 行業協會
B.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C. 學術團體
D.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12.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多久進行一次復審?(C)
A. 一年
B. 三年
C. 一般不超過五年
D. 十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13.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由哪個部門統一規定?(C)
A. 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B. 行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C.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D. 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企業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14.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誰約定?(C)
A.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B.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C. 合同雙方
D. 國際標準化組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15.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什么標準?(D)
A. 推薦性標準
B. 地方標準
C. 企業標準
D. 強制性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16. 企業生產執行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什么?(C)
A. 產品價格
B. 產品型號
C. 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D. 企業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17.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由哪個部門責令限期改進?(C)
A. 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B. 行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C.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D. 企業自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
(一)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18.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怎樣處理?(C)
A. 責令其限期改正
B. 沒收產品并罰款
C. 責令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罰款
D. 公開批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19.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哪個部門?(D)
A. 企業
B. 地方財政
C. 國務院
D. 財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對單位的罰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從公款中核銷。)
20. 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由哪個機構另行制定?(C)
A. 國務院
B.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C. 國務院、中央軍委
D. 各軍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21. 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規定由哪個部門依據《標準化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C)
A. 國務院
B.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C. 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D. 各工程建設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規定,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標準化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22.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將會受到什么?(C)
A. 表揚
B. 晉升
C. 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 無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
(二)偽造、篡改檢驗數據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23. 對單位的罰款,一律從其哪個資金中支付?(C)
A. 利潤
B. 銷售額
C. 自有資金
D. 政府補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對單位的罰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從公款中核銷。)
24. 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從哪里核銷?(C)
A. 個人賬戶
B. 企業賬戶
C. 公款
D. 罰款專用賬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對單位的罰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從公款中核銷。)
25.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哪個部門確定?(C)
A. 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B. 行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C.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D. 國際標準化組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二、多選題
1. 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需要制定標準的情形包括哪些?(ABCD)
A. 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
B. 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C.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D. 農業產品的檢驗、包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互換配合要求;
(六)農業(含林業、牧業、漁業,下同)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
2.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哪些?(ABCD)
A.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
B.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C. 組織實施標準
D.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3. 制定國家標準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驟?(ABCD)
A. 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
B. 組織草擬
C. 統一審批、編號
D. 發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審批;其編號、發布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4. 強制性標準包括以下哪些?(ABCD)
A. 藥品標準
B. 食品衛生標準
C. 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
D. 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5. 制定標準時,應當發揮哪些組織的作用?(ABC)
A. 行業協會
B.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C. 學術團體
D. 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6. 制定企業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以下哪些單位的意見?(AC)
A. 使用單位
B. 競爭對手
C.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D. 僅企業內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7.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AD)
A. 由合同雙方約定
B. 必須符合國際標準
C. 必須符合企業標準
D. 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8.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怎樣?(AD)
A.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B. 可以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C. 必須進行市場調研
D. 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9. 企業生產執行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什么?(ABCD)
A. 所執行標準的代號
B. 所執行標準的編號
C. 所執行標準的名稱
D. 以上都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10.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哪些工作?(AB)
A. 全國標準實施的監督
B. 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C. 管理國家財政預算
D. 組織市場調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11.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以下哪些行為會受到處罰?(ABCD)
A. 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
B. 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
C. 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
D. 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
(一)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12. 違反強制性標準生產的產品,應當如何處理?(ABCD)
A. 責令停止生產
B. 沒收產品
C. 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
D. 處以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13.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ACD)
A. 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B. 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C. 向人民法院起訴
D.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判斷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是1990年4月6日由國務院發布的。(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號發布)
2.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規定,所有工業產品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互換配合要求;
(六)農業(含林業、牧業、漁業,下同)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
3.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4.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只包括制定標準和組織實施標準。(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5.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6.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只負責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8. 強制性標準是除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之外的所有標準。(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9. 制定標準時,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10.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不需要進行復審。(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11.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如果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推薦性標準的要求。(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12.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標準化要求。(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標準化要求。)
13. 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地方檢驗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
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本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
14. 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15.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只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追究責任。(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6.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不承擔任何責任。(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
(二)偽造、篡改檢驗數據的;
(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四、簡答題
1.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包括哪些方面?
參考答案: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包括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2.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哪些主要職責?
參考答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國家標準;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3. 地方標準是如何制定和實施的?
參考答案: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地方標準自行廢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4. 企業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應如何制定自己的標準?
參考答案: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5. 標準實施后,如何進行復審?
參考答案: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6. 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可能會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進口,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并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
(一)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論述題
1.論述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對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參考答案: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確保了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促進了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了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通過統一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強了市場競爭力,有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此外,標準化還有助于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2.論述標準化工作如何促進國際貿易。
參考答案:標準化工作通過制定和實施國際標準,消除了貿易壁壘,促進了國際貿易的便利化。它確保了產品和服務能夠滿足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技術要求,降低了跨國經營的風險和成本。標準化還有助于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國際競爭力,拓展國際市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論述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區別及其各自的作用。
參考答案:強制性標準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遵守的標準,通常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重要領域。推薦性標準則是指導性的,鼓勵但不強制遵守。強制性標準保障了社會的基本安全和秩序,推薦性標準則為行業提供最佳實踐和指導,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六)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七)互換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4.論述企業標準的重要性及其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關系。
參考答案:企業標準是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標準,它是企業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的重要依據。企業標準通常嚴于國家和行業標準,體現了企業對產品質量和性能的更高追求。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有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同時,它也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5.論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
參考答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負責標準的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它確保了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實用性,促進了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協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可以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草擬和參加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
6.論述標準復審的必要性和意義。
參考答案:標準復審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變化,原有標準可能不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標準復審確保了標準的時效性和適應性,促進了標準的持續改進和完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7.論述違反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對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參考答案: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將面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封存或銷毀等。這些措施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標準的出版、發行辦法,由制定標準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