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題庫
序號 | 試題題目 | 試題題項A | 試題題項B | 試題題項C | 試題題項D | 試題題項E | 試題題項F | 試題題項G | 試題題型 | 試題難度 | 正確答案 | 所涉法條 |
1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 | 嚴守底線 | 開放創新 | 支持引導 | 互利共贏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 ||||
2 | ()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國務院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 ||||
3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 | 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 |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 ||||
4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共同參與網絡交易市場治理,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 | 網絡交易經營者、消費者組織、消費者 | 網絡交易經營者、網絡交易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消費者 | 網絡交易經營者、消費者 | 網絡交易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消費者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 ||||
5 | 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 20 | 15 | 10 | 30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 ||||
6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 注冊地;網絡經營場所 | 網絡經營場所;注冊地 | 網絡經營場所;經常居住地 | 注冊地;經常居住地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 ||||
7 |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 網站首頁;商品頁面 | 網站首頁;主頁面顯著 | 所有界面;主頁面顯著 | 商品界面;主頁面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8 | 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下列屬于的是應公示的是() | 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 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 以上都是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9 | 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內完成更新公示。 | 十日 | 十個工作日 | 十五日 | 十五個工作日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10 | 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 合法、正當、必要 | 效率、合法、必要 | 合法、明示、必要 | 合法、正當、明示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11 |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等規定,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12 | 消費者評價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 不得發布 | 應當立即刪除 | 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 可直接發布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
13 |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當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消費者提供()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應當立即停止發送,不得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 顯著 | 簡便 | 免費 | 以上都是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14 |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 前十日 | 前五日 | 前三日 | 前一日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
15 |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 | 五年 | 二年 | 三年 | 一年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
16 | 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 | 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 | 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可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17 | 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十五日 | 四十五日 | 六十日 | 三十日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
18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核驗更新一次。 | 一年 | 一個月 | 六個月 | 三個月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
19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于每年()月和()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
1;7 | 2;8 | 3;9 | 6;12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
20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平臺內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臺,平臺應當在()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 三日;七日 | 七日;七日 | 三個工作日;七個工作日 | 七個工作日;七個工作日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
21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 五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
22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報告。 | 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違法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違法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
23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 一個工作日內 | 一日內 | 當天 | 三日內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
24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 | 三十日 | 六十日 | 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 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后三十日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
25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五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26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五年 | 三年 | 二年 | 一年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27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 | 交易價格 | 交易時間 | 交易雙方 | 交易規則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
28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 | 間接證據 | 直接證據 | 電子數據證據 | 物證證據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
29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 立即銷毀 | 依法進行技術處理 | 不得采集 | 嚴格保密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
30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將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通過()統一歸集并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網 |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 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 |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
31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 | 三萬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
32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罰款。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五萬元以下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
33 |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下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
34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下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
35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
36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罰款。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單選 | 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
37 | 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 | 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 平臺違約責任 | 刑事責任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 ||||
38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對平臺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 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 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 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單選 | 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
39 | 對關系消費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生命健康 | 食品安全 | 信息安全 | 個人信息 | 單選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
40 | 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執法活動,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罰款。 | 一萬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單選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 ||||
41 | 網絡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誠信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 ||||
42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堅持()監管的原則。 | 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 | 包容審慎 | 嚴守底線 | 鼓勵創新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 ||||
43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共同參與網絡交易市場治理,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 | 消費者 | 網絡交易行業組織 | 消費者組織 | 網絡交易經營者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 ||||
44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所稱網絡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 平臺內經營者 | 自建網站經營者 | 境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 多選 | A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 ||||
45 | 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 在線支付 | 網絡經營場所 | 商品瀏覽 | 訂單生成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 ||||
46 | 下列哪些屬于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 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已公示的信息 | 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 多選 | AB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47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下列哪些屬于該情形?() | “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
48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關于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說法正確的是?() |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 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 網絡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 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合并取得消費者同意。 | 多選 | A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49 | 以下屬于網絡交易經營者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情形的是?() | 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 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 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 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50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情形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做法不正確的有?() | 消費者評價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 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在不影響消費者體驗的情況下,可以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 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網絡交易經營者發送的商業信息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可以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 多選 | 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 | ||||
51 |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全面 | 真實 | 準確 | 及時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
52 | 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內容?() |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網絡交易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 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 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 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53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條 | ||||
54 | 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十五日 | 三十日 | 合理、必要、及時 | 合理、全面、及時 | 多選 | 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
55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 核驗 | 公示 | 登記 | 建立登記檔案 | 多選 | A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
56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一年核驗更新一次。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及時提醒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有關身份信息 | 多選 | A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 | ||||
57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信息。下列對報送信息描述正確的是?() | 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超過《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 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 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 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超過《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 多選 | B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
58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平臺內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臺,平臺應當在()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 三個工作日 | 三日 | 七個工作日 | 七日 | 多選 | A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
59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和()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 平臺服務協議 | 平臺保密協議 | 信息公示協議 | 交易規則 | 多選 | A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
60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違背公序良俗的 | 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損害平臺合法權益的 | 多選 | A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
61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至少持續六十日。 | 多選 | A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條 | ||||
62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起不少于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注冊之日 | 退出平臺之日 | 交易完成之日 | 支付訂單之日 | 多選 | 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63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具體包括?() | 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 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 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 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 多選 | A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
64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同配合。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的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 多選 | 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 ||||
65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對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 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 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 向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
66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主機、云服務、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采取的措施均由本部門自行決定,無需辦理批準手續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不得查看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 多選 | 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三十五、三十六條 | ||||
67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將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通過特定系統統一歸集并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的信息還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網絡搜索引擎、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等途徑公示。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擾亂或者可能擾亂網絡交易秩序,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多選 | AB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條 | ||||
68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其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技術檢測記錄資料作為電子數據證據,據此對違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做出行政處罰 | B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B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其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抽查檢查結果 | C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發現法律、行政法規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已有規定。因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為特殊法,因此應該按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某網絡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D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責令其限期整改,直接對其處1.5五萬元罰款。 | 多選 | 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條 | ||||
69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 多選 | AC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五十一、五十二條 | ||||
70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下哪些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玩忽職守 | 濫用職權 | 徇私舞弊 | 出售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 | 多選 | ABCD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
71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 ||||||||
72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網絡交易經營者、網絡交易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共同參與網絡交易市場治理,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 ||||||||
73 | 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5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 ||||||||
74 | 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登記。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 ||||||||
75 | 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
76 |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77 | 網絡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78 | 消費者評價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
79 | 網絡交易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當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可以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80 | 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可以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
81 |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十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
82 |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
83 |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
84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
85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
86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
87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88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
89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的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可以提供,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
90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
91 | 平臺內經營者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提供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
92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
93 |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
94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
95 |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
96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 ||||||||
97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
98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
99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判斷 | A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
100 | 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執法活動,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判斷 | B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 ||||||||
101 | 簡答《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 簡答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 ||||||||
102 | 簡答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何種情況下,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 | 簡答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 ||||||||
103 | 簡答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哪些情形屬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 簡答 |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有: 1、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2、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但是,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 ||||||||
104 | 簡答《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 簡答 |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二)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105 | 簡答《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規定。 | 簡答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
106 | 簡答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如何應對。 | 簡答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
107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的行為,規定了哪些具體情形。 | 簡答 | (一)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
108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 簡答 | (一)對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詢問涉嫌從事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的當事人; (五)向與涉嫌違法的網絡交易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
109 | 論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針對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所做的規定。 | 論述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0 | 論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做的規定。 | 論述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綜合;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1 | 論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在規范網絡交易活動方面的突出亮點有哪些。 | 論述 | 1、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 2、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 3、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 4、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5、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綜合;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2 | 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方興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作為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更好地規范發展網絡交易新業態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 | 論述 | “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臺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臺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范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綜合;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3 | 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對此,《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 論述 | 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法律本身并未闡明其具體涵義。《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范圍,對于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方便個人靈活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界定了有關便民勞務活動的范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征,《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進行反復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4 | 平臺強制“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 論述 | 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臺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臺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平臺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5 |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對于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了哪些規定? | 論述 | 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絡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臺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臺、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同時,《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綜合;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
116 | 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 | 論述 | 平臺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平臺內部治理,對于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推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二是平臺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五是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綜合;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