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論述題
《論述題》
題目一 論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出臺對規范互聯網廣告市場的重要意義。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從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方面,強化監管制度設計,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互聯網廣告業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融入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在引導消費、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可操作性,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互聯網廣告行為規范,旨在解決當前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三、《辦法》從增強監管執法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出發,充分發揮互聯網廣告業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打造放心的消費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為推動互聯網廣告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題目二 分析《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在針對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互聯網廣告問題的治理措施。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針對當前消費者反映集中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加強互聯網廣告監管,其主要措施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針對彈出廣告“過多過濫”問題,《辦法》進一步對“一鍵關閉”情形進行了細化,增設了廣告發布者的法律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是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智能家電、導航設備、智能交通工具等彈出廣告,影響消費體驗甚至交通安全的問題,《辦法》明確作出相應規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三是針對利用網絡直播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情形,《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直播構成商業廣告的,相應廣告活動參與主體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四是針對知名藝人、娛樂明星、網絡紅人等虛假違法代言問題,《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監管措施,新增了對廣告代言人管轄的規定,為有效規范廣告代言活動夯實了基礎;
五是針對互聯網廣告精準投放的問題,《辦法》規定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為規范此類廣告行為提供依據。
題目三 論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相關廣告主體有什么新規定?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細化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規定,新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和細化了廣告主責任。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廣告主責任,對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情形下的廣告主責任作出專門規定;
二是調整了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規定。《辦法》依據《廣告法》規定和監管實踐,將發布行為作為廣告發布者認定標準,不再將是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作為判定條件,確保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定義與廣播、電視等傳統廣告媒體相一致;
三是進一步細化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責任。《辦法》明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的,要履行記錄并保存相關信息、主動發現和刪除違法廣告、建立投訴受理機制、配合開展廣告監測和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協助開展日常監管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義務。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平臺經營者從事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業務的,還要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義務和責任。
題目四 闡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對“軟文廣告”、“競價排名廣告”及“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廣告”的具體監管要求。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軟文廣告、競價排名廣告以及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廣告的具體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
軟文廣告,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形式。《辦法》要求軟文廣告必須具有明確的可識別性,確保消費者能夠輕易辨認其為廣告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競價排名廣告,根據廣告主出價高低決定其廣告展示位置的廣告模式。《辦法》對此類廣告的規定強調了顯著標明“廣告”標識的必要性,要求與自然搜索結果有明顯區分,確保用戶能清晰辨識哪些是付費推廣內容。
對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廣告,《辦法》提出了明確的責任體系,要求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確保直播內容中的廣告真實、合法,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誤導消費。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
題目五 闡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廣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作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的重要法規,對廣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旨在打擊虛假廣告、誤導性廣告等不良現象,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推動廣告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規定
(一)代言身份更明確:《辦法》明確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這意味著直播營銷人員與廣告代言人構成身份競合的,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二)代言監管更有力:為增強對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力度,《辦法》還對廣告代言人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明確了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代言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跨區域協作處理違法行為。這強化了對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力度,確保了法律執行的有效性。
(三)代言懲戒更精準。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辦法》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這一懲戒措施,使得對廣告代言人,特別是明星主播,在財產處罰的同時,實施名譽評價制度,提高懲戒的精準性。
題目六 分析《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新責任對平臺治理的影響。
答題要點: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作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的重要法規,其最新修訂版著重于加強廣告市場的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并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簡稱ISP)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和細化,這對平臺治理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新責任的要求
1. 明確配合義務:《辦法》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調查取證等,這強化了平臺在廣告監管中的輔助角色。
2. 廣告內容管理:ISP被要求加強對平臺上廣告內容的監督,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合規,要嚴格管理彈出廣告、開屏廣告、智能設備廣告等,確保它們符合標識明顯、易于關閉等要求,避免誤導消費者。
3. 廣告檔案管理:規定ISP需建立并保存廣告業務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這有助于追溯和核查廣告內容,增強透明度和責任追溯性。
4. 規范“軟文廣告”與鏈接廣告:對于通過軟文形式或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ISP確保此類廣告的標識明顯,避免誤導消費者。
5. 二跳廣告核對義務:對于需要“二跳”(即點擊后跳轉至另一頁面的廣告),ISP與廣告主、經營者共同承擔核對義務,確保跳轉后的廣告內容同樣合法合規。
題目七 分析《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廣告侵害方面的保護措施。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旨在營造一個更加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確保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廣告信息的影響。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禁止發布特定類型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上,禁止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這一規定直接限制了可能對未成年人產生負面影響的廣告內容。
(二)廣告代言人年齡限制:延續《廣告法》的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避免利用兒童形象誘導未成年人及其家長進行非理性消費或傳遞不適合的信息。
(三)校園及周邊廣告限制:除了線上環境,管理辦法還與《廣告法》保持一致,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以及利用教材、教輔材料、文具等教育相關物品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確保學習環境的純凈。
(四)煙草廣告禁令:堅決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包括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戶外發布煙草廣告,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草誘惑的重要舉措。
(五)互聯網平臺責任:要求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內容審核,確保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廣告不違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這強化了互聯網企業的社會責任。
題目八 論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促進廣告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作用。
答題要點:《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出臺與實施,對于促進廣告行業的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具有深遠的意義。《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通過明確規則、細化責任、創新監管、回應社會需求等多維度措施,強化了政府對互聯網廣告市場的監管力度,也促進了廣告行業的自我約束和規范發展,實現了自律與監管的有效結合,為互聯網廣告業的長期繁榮奠定了堅實的基礎。